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增益 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