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01號
聲請人 吳振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90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64863-7
1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