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188號聲請人 劉昌瀚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黃稷原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3紙,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50,000元、50,000元、10,000元,,到期日均為民國107年8月31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之到期日為107年8月31日,到期日尚未屆至,無從提示行使追索權,此有本票在卷可稽,債權人仍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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