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小字第633號
原   告  蔡明洲
被   告  李慰君
訴訟代理人  劉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四年度家訴字第三八號分割遺產等
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5樓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依
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其返還自103年9月16日再104年
2月15日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共新臺幣10萬元。被告則以
系爭房地係由其子 劉玉鐸 於民國70年間所購買,並借名登記
於其子媳 林文玉 名下,劉玉鐸才是真正所有權人,劉玉鐸並
將所有權狀交被告保管;此外,被告係依劉玉鐸之要求而居
住於系爭房地,並照顧劉玉鐸與其前妻 李淑清 所生之其他三
名子女,亦有不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存在;又劉玉鐸已死
亡,系爭房地屬繼承人公同共有之財產,林文玉將系爭房地
移轉原告之行為係無權處分,其並非無權占有等語置辯。經
查:原告只是依其與林文玉之信託契約為受託人而暫時是系
爭房地之名義上所有人,此有被告所提系爭房地登記第二類
謄本及信託契約書影本附卷可證,且其信託期間只有一年(
103年3月19日至104年3月19日);再查,劉玉鐸之繼承
劉兆陽 等3人已對原告及林文玉等4人提起訴訟,請求確
認系爭房地繼承權存在及請求分割遺產之訴,有民事起訴狀
影本在卷可參,現並由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38號分割遺產
等事件審理中,此經查明無訛。因此,本件訴訟應以上開分
割遺產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亦同意
本院先以裁定於上開家事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有10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茲為避免裁判
歧異,並尊重當事人之訴訟程序上權益,本院認在前開家事
事件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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