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共有土地分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82號原告 黃德盛
王美玉黃惠娟 黃明燦 黃冠富 原告 黃士軒 法定代理人 鄭育爭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威憲 上列當事人起訴請求共有土地分割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130元。惟按分割共有物之訴,係以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其訴訟標的,法院應就是否准予分割以及為如何之分割予以裁判,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原告應有部分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
84年臺抗字第202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8,000元(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7,000元×308平方公尺×原告等7人之應有部分合計為2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原告僅繳納10,130元,尚不足1,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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