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88號
抗告人 許雅惠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88號
抗告人 許雅惠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