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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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真實姓名年籍詳.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56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B男係代號3431-A10007號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下稱A女)之公公,與A女及其他家族成員同住在桃園縣龜山鄉(地址詳卷),詎B男竟意圖性騷擾,於民國100年5月7日下午3時許,在上揭住處,趁家中無人,A女獨自1人在浴室幫其1歲幼兒洗澡之際,假借關心幼兒為由,走到A女身後,乘A女抱著幼兒不及抗拒時,自後用雙手觸摸A女的胸部及大腿得逞,A女驚恐之餘,急忙以手肘將B男推開,並要求其離去,嗣經報警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A女告訴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胸部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