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張喬維 代理人 鄭喬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曉佩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虎尾郵局(雲林第17支局) 許坤堂 斗六西平路郵局109年12月2日新臺幣551元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