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3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397號債權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蔡漢凌是否為其合法法定代
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正本或請釋明其就所任事務範圍內有權經理本件支付命令聲請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賴素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