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易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63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許碧珊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郭恆邦 訴訟代理人 許淑清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6年4月1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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