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六交簡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六交簡字第138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泰宗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9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速偵字第38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9年6月8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同年7月14日確定、8月24日送執行,有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稽,乃被告遲至同年9月29日始提起上訴,已逾20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斗六簡易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