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號原告 許桂瑄 被告 藍孝君
饒誌緯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被告和佳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清 在上列被告因藍孝君、饒誌緯過失傷害等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
法官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亭均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