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35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浩軒 (原名 彭弘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荷蘭銀行債權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登報公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