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調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調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
,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2條、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為聲請調解案件,相對人丙○○之住所在金門縣
○○鎮○○○路○○巷○弄○號、甲○○之住所在臺北市○○區
○○○路八段2巷200弄臨8之1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
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或福建金門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又兩造之住所或居所係在臺北縣、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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