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榮聖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鴻茂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5,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