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90號聲請人 黃麗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瑞慶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1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林玉珮法官高榮宏法官胡宏文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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