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輝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輝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五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育輝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被告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重大,且經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足認有逃亡之虞,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兼及告訴人權益之保障,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102年6月17日起羈押。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嘉簡字第1884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原所為緩刑之宣告業經撤銷),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7月2日嘉檢榮五102執緝359字第14854號函洽借執行,有該字號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6頁)。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已坦認侵占犯行,核與卷存事證相符,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件尚無保全審理程序進行之必要,是前揭羈押原因已經消滅,自應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