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蕭詠銓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瑞陽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5,89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2,7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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