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鴻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第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欲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
,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乃以台北光復郵局(台北36支
局)第404號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竟均因相對人戶籍地址
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均設在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件聲請人倘不知相對人
之實際居所,參照上開規定,聲請人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
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