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杰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動手做家譜軟體」光碟壹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聲請書誤載為「第91第3項」,茲予更正)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板橋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4889號被告黎杰元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前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
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聲請書誤載為1年),並已於民國100年6月5日期滿。扣案之傳世家族譜光碟、動手做家譜軟體光碟、包裹封面等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而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臺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黎杰元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板橋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8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於100年6月5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動手做家譜軟體」光碟片1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依首揭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併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均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其餘扣案之傳世家族光碟1片、包裹封面2張,經核係欣品公司之商品,與告訴人無涉,且亦與前開緩起訴處分書所載犯罪事實無關,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自非屬供本件犯罪所用、供本件犯罪預備或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是要難認此部分聲請意旨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該扣案之傳世家族光碟1片、包裹封面2張,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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