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87號原告 陳俊町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05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載列被告機關名義、被告機關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查本件原告之起訴狀,列「 林炎成 」為被告之代表人,然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現以「 熊萬銀 」為其代理局長,原告應改列「熊萬銀」為被告之代表人,請依前述說明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到院,並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