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號聲請人 王賴金環
王芬玉 王朝宏 王峻國 王昱傑昱詠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施美倩 住同上相對人 鄭昆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年8月2日向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王聖文 借用新臺幣100萬元(下同),約定清償期101年12月30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嗣抵押權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王聖文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取得抵押權,債權額比例為:王賴金環、王芬玉、王朝宏、王峻國各1/5,王昱傑、 王昱詠 各1/10。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1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戶籍謄本、不動產登記簿電子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苑裡鎮│苑北││314│田│2,266.23│3/480││├─┼───┼────┼───┼──┼────┼─┼──────┼────┼──────┤│2│苗栗縣│苑裡鎮│苑北││315│田│22.37│3/480││├─┼───┼────┼───┼──┼────┼─┼──────┼────┼──────┤│3│苗栗縣│苑裡鎮│苑北││318│田│423.74│3/480││├─┼───┼────┼───┼──┼────┼─┼──────┼────┼──────┤│4│苗栗縣│苑裡鎮│苑北││406│田│2,236.39│3/480││├─┼───┼────┼───┼──┼────┼─┼──────┼────┼──────┤│5│苗栗縣│苑裡鎮│苑北││407│田│703│3/48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