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9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子倫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睿峯 選任辯護人 黃金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28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96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未○○緩刑貳年。
A○○緩刑伍年,並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伍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
一、緣 詹明勳 、 鍾政 勳(二人所涉常業詐欺部分業已有罪判決確定)於民國93年間,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籌組成立 高盛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 盛公 司),登記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詹明勳名義登記為股東兼負責人,其等與股東 許國樑 (所涉常業詐欺部分業經有罪判決確定)等人於93年6月16日即再行改組,變更登記 鍾政勳 為董事長, 張志偉 (所涉常業詐欺部分檢察官另案偵查起訴)為不具名投資股東。鍾政勳、許國樑、張志偉及自稱「 李業勤 」之成年男子均明知 高盛公 司並未於馬來西亞、貝里斯及薩摩亞等國,實際設有分公司及辦事處營業,且新加坡 森林 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及香港未上市之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均為空殼公司,香港未上市之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LIM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下稱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並無上市計畫,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犯意聯絡,以設立在貝里斯或薩摩亞之 高盛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新加坡森林公司)旗下、即將在香港上市之森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1億股,購入後,待94年
5月31日上市後賣出,投資人即可獲得2倍以上之利潤等之不實資訊,招攬客戶投資高盛公司之投資事業。嗣 李秀 萍、林 彥伯 (所涉常業詐欺均經有罪判決確定)明知此情,仍於93年7月28日萌生與鍾政勳、許國樑、張志偉等人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而入股成為高盛公司之不具名股東,參與高盛公司實際經營。由鍾政勳兼任公司總經理、許國樑擔任副總經理(後轉客服部副總經理)、張志偉負責提供高盛公司網頁所需資訊、 李秀萍 擔任副總經理、 林彥 伯擔任總監兼面談師,並先後引進有相同犯意聯絡,前在阿 肯迪亞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阿肯迪 亞)共事之黃 泰誌 、 莊宗偉 、李 佳香 、 洪珮瑜 、 李品 瑢、 蔡淑 雯、 石阡 右、 許裴欐 、郭 美莉 及友人朱 誠俊 、 黃泓 霖、 林姿 彣、 吳欣 僑(所涉常業詐欺部分,均經有罪判決確定)、歐 威志 (凱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凱興公司】經理、所涉常業詐欺部分業經有罪判決確定)、 郭柏 宏(所涉常業詐欺部分檢察官另案偵查起訴)等人,由黃泰誌擔任經理兼工作分析師, 朱誠俊 擔任副經理兼面談師,黃 泓霖 擔任副理兼面談師,莊宗偉擔任協理, 李佳 香擔任經理, 李品瑢 、 蔡淑雯 (網路上匿名 黃曉雯 )、 鄭淑華 (更名前為 鄭庭 葳)擔任副理, 石阡右 、洪珮瑜、 吳欣僑 、 林姿彣 擔任主任等,許裴欐擔任組訓兼會計, 郭美 莉(時而自稱為 郭小美 )負責員工教育訓練、設計 文宣 兼業務員(各服務公司、職務名稱、任職起迄時間、工作內容均詳如附表一所示),郭 柏宏 擔任經理,並招募A○○(更名前為B○○)、未○○(更名前為申○○)、 胡珍 瑄(所涉常業詐欺部分,經有罪判決確定)、 林淑 貞、 許玉青 、 吳家欣 、 邱詩涵 、 陳嘉 珮、 劉佩蓮 、 鍾名諺 (更名前為 鍾志明 )、 蔡馨芳 、 李曉薇 、 杜佳玲 、 林雅玲 、 游智婕 (更名前游 淑敏 )等人為業務員(上開業務員所涉常業詐欺部分,均經有罪判決)。詎A○○、未○○經由附表一所示高盛公司主要幹部之說明及訓練後,均得以預見附表一所示高盛公司主要幹部,係以上開投資獲利為餌,詐騙不特定投資人投資款,竟分別基於與附表一所示高盛公司主要幹部等人共同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對外以隱名合夥方式招攬涉世未深、無社會經驗,但收入穩定,易於向銀行貸款之年輕人(A○○所參與之詐騙行為如附表二編號71;未○○所參與之詐騙行為詳如附表二編號95),詐稱投資認購高盛公司所持有、將上市之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之權利,保証於香港森林公司股票上市後,必可獲得2倍以上優厚利潤之虛偽不實言詞招攬客戶,對無現金投資之客戶並鼓吹其向銀行貸款,復由 歐威 志為無自有資金之投資者辦理銀行貸款, 歐威志 明知前述高盛公司之員工係對客戶施用詐術以取得投資金額,竟仍與前述高盛公司之員工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由歐威志為客戶辦理高額銀行貸款,歐威志從其辦理之客戶貸款總金額中,對客戶收取4.5%之手續費(即佣金),由歐威志分得客戶貸款總金額3.5%之8成的佣金(餘歸凱興代辦公司取得)外,高盛公司則可朋分貸款金額1%(其中八成由高盛公司主管朋分,其餘則歸高盛公司)之佣金,其等以此方法共同詐取不特定投資者款項。
二、鍾政勳等人以投資高盛公司持有香港未上市之森林公司股票權利之虛偽資訊,詐取不特定投資者款項之方式如下:
(一)鍾政勳、許國樑首先設計並大量印製虛擬不實內容之隱名合夥定型化契約書,其內容概以:「甲方(即投資人)對乙方(即高盛公司)所經營 貝里斯商 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譯成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投資事業,出資新台幣***元,於甲處分合夥財產或收受股息時,依附件【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約定分配利益。」;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內容概以:「
一、由合夥人(甲方投資人)就營業人(乙方高盛公司)經營投資貝里斯商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公司之投資事業出資。二、按KAOSHENGASSETMANAGEME
NTCOLTD公司(中文譯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KAOSHENGINTERNATIONALDEVELOPMEMTCOLTD(譯中文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之控股公司,而KAOSHENGINTERNATIONALDEVELOPMEMTCO
LTD公司持有即將於香港掛牌上市之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LIM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股份1億股。上市後出賣時,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利潤。三、本契約投資預計於民國94年5月31日前,分配利益」云云。以根本不存在之所謂貝里斯商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公司(譯成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虛設之香港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LIMIVESTMENTHOLDINGSLIMITED)及該公司將於94年5月31日前上市,可立即變現,獲利達2倍以上為幌子,欺矇不諳英文,並對國外公司難以查詢虛實等因素,引誘涉世未深、經驗不足之年輕人,供簽署投資契約之用。
(二)復由張志偉負責高盛公司網頁設計,資訊提供,而於電腦網際網路上架設「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www.kao-sheng.com網站,作誇大不實廣告,內容概稱:「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乃一間投資控股公司,主要業務是透過全資及合資公司,於台灣或海外地區尋找優質之投資項目……,本公司於馬來西亞、貝里斯及薩爾摩亞等國,設有分公司及辦事處,專責透過海外附屬公司持有香港、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地之上市及上市前股票證券…」等廣告,並張貼剪報及照片,藉以擴張高盛公司氣勢及規模,以資取信涉世未深之現役軍人及一般年輕人,誤信高盛公司為資本雄厚,係具有遠景之績優公司。
(三)再以鍾政勳與李秀萍各自為首,就各引進之上開公司成員組成聯隊,再對外招募業務員,以招攬每一單位69,000元資金,個人可依階級抽取5,000元至2萬元不等之報酬(業務員成交1單位可獲取5,000元獎金,主任、副理、經理、協理成交1單位可獲取業績獎金各為7,000元、9,00
0元、13,000元、20,000元),每單位總獎金為2萬元,成交者抽取後之餘額再依職級分配,面談師成交1單位則可獲取1,000元獎金,且依招募客戶數量績效,作為晉升主任、副理、經理、協理之依據,晉升為幹部後,除可得較高之底薪外,尚可依階級分配旗下業務員所招攬之投資金額,享有類似多層次傳銷之厚利,復教導、訓練員工以上網交友、街頭、火車站訪問填寫問卷或利用客戶再介紹、職業軍人提供軍隊內同仁通訊錄等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以認識年輕人,尤以軍中年輕職業軍人為主要對象,利用渠等缺乏社會經驗,有穩定工作且符合銀行貸款之條件,而招攬投資之高盛公司員工多為年輕貌美之女子,讓客戶有進一步交往之幻想,再進一步主動邀約客戶至餐飲店用餐見面,復以投資理財、協助取回 阿肯迪亞 投資款,債務整合,解決財務問題、降低銀行利率、處理與他人間之法律糾紛為由,進行會面交往,或以前揭不實訊息對投資人進行遊說,抑或將投資人引介至高盛公司交由公司幹部、面談師接手,由李秀萍、許國樑、黃泰誌、 朱俊誠 、 黃泓霖 、莊宗偉、 林彥伯 、 郭柏宏 等人負責介入極力遊說,訛稱高盛公司在海外投資龐大之養殖漁業等各項事業,及經營貝里斯商KAOSHENGASSETMANAGEMNTCOLTD公司,而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公司為高盛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之控股公司,且高盛公司因而間接持有即將於94年5月31日在香港掛牌上市之新加坡商森林公司(SIMLIM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股份1億股,若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投資,按每單位69,000元,可購得新加坡森林公司股票12,000股,迨94年5月31日掛牌上市,即可獲得2倍以上之優厚利潤云云,又假稱投資機會難得,佯裝打電話至香港確認可否投資,甚至業務員、面談師亦偽稱已花錢投資高盛公司且獲利不錯等方式,使投資人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以為認購高盛公司持有森林公司股票之權利,於斯時必可獲得訛稱之豐厚利潤,而簽署隱名合夥契約投資。猶有甚者,倘投資人缺乏自有資金,更遊說投資人向銀行貸款,且貸款較投資金額為高之額度,將一部分之貸款餘額存放於銀行帳戶內供銀行按月扣息,既不會影響每月生活費,屆期公司94年5月31日上市後,可獲2倍以上利潤,便可償還貸款,又可獲得一筆資產之不實訊息,以增加投資人參與意願之誘因。再由歐威志負責搭配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致包括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 蔡順城 等115人(簽立隱名合夥契約之時間、單位、金額及出面對被害人詐騙之行為人,均詳如附表二所載),簽立隱名合夥契約投資,高盛公司員工甚至代為保管投資者之身份證、印章、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以掌控貸得資金,倘投資者中途後悔拒絕投資,再以各種理由回絕,迫使被害人無從解約,只得簽立隱名合夥契約。
三、前開投資人投資之款項,大部分款項係由投資人辦理銀行貸款支付,其中歐威志辦理貸款部分,對投資人收取貸款總額
4.5%之佣金(歐威志分得貸款總額3.5%中之八成金額,其餘
2成歸凱興代辦公司,高盛公司主管分得貸款總額1%之8成,貸款總額1%之2成歸高盛公司所有),而所貸得款項,分別匯入各被害人帳戶後,或由業務員代為領取貸款,交回給公司會計許裴欐或莊宗偉,再轉交存至李秀萍、鍾政勳所指定之帳戶內,迄至94年5月30日止,累計投資人蔡順城等11
5人,投資約1036單位,除歐威志、高盛公司按上開貸款比例詐得之款項外,高盛公司尚詐取財物約71,471,000元(各投資人姓名、投資單位及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除前述每單位之業務獎金2萬元(若係專員成交則抽獎金5,000元、主任可抽7,000元、副理9,000元、經理1萬3,000元,其餘獎金則依職級分配)外,高盛公司管銷費用則由聯隊負責人李秀萍、鍾政勳平均分攤,其餘均歸李秀萍、鍾政勳、許國樑、林彥伯等股東按其持股比例朋分,A○○、未○○等人均恃此收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而李秀萍、鍾政勳並將詐得款項匯入李業勤在香港、馬來西亞、澳洲等地虛設人頭帳戶,從93年7月6日至94年4月27日止共匯出27筆,共計16,468,350元;李秀萍另將部分詐得款項存入黃泓霖、黃韻潔(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歐威志帳戶,續轉匯11,519,000元至香港匯豐銀行(HSBCHK,HONGKONGOFFICE1QUEENSROADCENTRALHONGKONG)帳號000000000000號、收款人:LIHSIUPING(李秀萍)之個人帳戶內,匯款名稱為贍家匯款。至被害人匯入高盛公司國 泰世華 銀行苓雅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者,計17,396,486元,惟匯入後隨即遭轉匯領出,截至94年4月25日帳戶內已呈現0元;另匯入高盛公司 國泰世華 銀行苓雅分行開立000-00-0000000帳戶者,亦於93年12月27日提領141,629元後,餘額為『0』:另高盛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四維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自93年7月5日起,投資人匯入計5,973,771元,截至93年12月10日餘額為『100』,高盛公司帳戶悉無餘款。迄屆94年5月31日,高盛公司所稱森林公司在香港掛牌上市日期已過,證實無掛牌上市情事。
四、嗣經投資人亥○○於94年4月13日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投資人 王中平 於94年4月14日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八偵查隊報案,始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下,於94年6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續指揮刑事警察局第八偵查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雄港務警察局、高雄憲兵隊,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區○○街○○號11樓之5、高雄市○○區○○○路○○巷26之1等處,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始查知上情。
五、案經 徐正禹 、E○○、 吳榮隆 、 許芹誌 、丙○○、戌○○、 林昆毅 、 葉振華 、 王添財 、 陳勇安 、 李逸銘 、 柯勝任 、 葉尚維 、 蘇連春 、 李丞恩 、己○○、黃○○、I○○、 劉念東 、 王憲銘 、 李明宗 、 林俊男 、N○○、丁○○、 林祥禔 、張卜任、卯○○、 李俊儀 、 邵裕翔 、辛○○、 龐啟煬 、 梁宏昌 、 李人傑 、 潘秋實 、楊 智安 、C○○、 林家賓 、D○○、 阮君亭 、 盧正榮 、 張育誠 、 王怡傑 、 陳文凱 、 蘇廣治 、 黃博駿 、 劉昱祥 、 劉義明 、地○○、 張士偉 、 黃上賓 、丑○○、玄○○、 劉騰鴻 、 莊世榕 、乙○○、 陳俊宏 、K○○、 黃勝賢 、甲○○、酉○○、 陳雅湞 、 王薏萍 、 郭子健 、辰○○、江 長達 、 李政原 、 林義銘 、子○○、寅○○、F○○、 田劍斌 、 利易勳 、 張明凱 、G○○、 許倫嘉 、宙○○、 沈哲宇 、 陳俊宇 、M○○、 劉哲男 、 鄭瑞章 、庚○○、 林承儒 、 洪浚賓 、 柯福緣 、 高銘祥 、 李國立 、王中平、J○○、 簡昌甫 、H○○等人告訴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後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所援引之以下各項證據(詳後述),固有部分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A○○、未○○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前開第159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188-196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且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形,依首開說明,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A○○、未○○(下稱被告A○○、未○○)對於曾於高盛公司任職等情,於本院審理中固均坦認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 何常業 詐欺之犯行,被告A○○辯稱:
伊僅在高盛公司擔任文書助理工作,並沒有招攬客戶辰○○投資,僅領取基本薪資云云;被告未○○辯稱:伊係認為高盛公司所描繪投資獲利均屬真實情況下,才會招攬M○○(即 蘇永豐 )投資云云。經查:
(一)高盛公司成立後未久,於93年6月16日改組,記名股東為鍾政勳、許國樑等人,李秀萍、 陳彥伯 則於同年7月28日成為無記名股東,並由鍾政勳擔任董事長兼任公司總經理、許國樑擔任副總經理(後轉客服部副總經理),後續加入之李秀萍擔任副總經理、林彥伯擔任總監兼面談師,並先後引進前在阿肯迪亞共事之黃泰誌、莊宗偉、 李佳香 、洪珮瑜、李品瑢、蔡淑雯、石阡右、許裴欐、 郭美莉 等人及友人即朱誠俊、黃泓霖、林姿彣、吳欣僑、歐威志、郭柏宏等人,分別由黃泰誌擔任經理兼工作分析師、面談師,朱誠俊擔任副經理兼面談師,黃泓霖擔任副理兼面談師,莊宗偉擔任協理,李佳香擔任經理,李品瑢、蔡淑雯(網路上匿名黃曉雯)、鄭淑華(即 鄭庭葳 )擔任副理,被告石阡右、洪珮瑜、吳欣僑、林姿彣擔任主任,許裴欐擔任組訓兼會計,郭美莉負責教育訓練、設計文宣兼業務員,郭柏宏擔任經理,歐威志負責辦理投資人貸款,而高盛公司招募業務人員所實施之教育訓練,係以高盛公司所投資之新加坡商森林公司將於94年5月31日在香港掛牌上市為由,以隱名合夥方式對外招攬客戶投資,該隱名合夥契約書內容概以:「甲方(即投資人)對乙方(即高盛公司)所經營貝里斯商KA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譯成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投資事業,出資新台幣***元,於甲處分合夥財產或收受股息時,依附件【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約定分配利益。」;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內容概以:「一、由合夥人(甲方投資人)就營業人(乙方高盛公司)經營投資貝里斯商KAOSHENGAS
SETMANAGEMENTCOLTD公司之投資事業出資。二、按KA
OSHENGASSETMANAGEMENTCOLTD公司(譯為中文為高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KAOSHENGINTERNATIONALDEVELOPMEMT
COLTD(譯中文為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百分之百股權之控股公司,而KAOSHENGINTERNATIONALDEVELOPMEMTCOLTD公司持有即將於香港掛牌上市之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SIMLIMINVESTMENTHOLDINGSLIMITED)股份1億股。上市後出賣時,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利潤」,且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簽訂隱名合夥契約,業經鍾政勳等人供承不諱,復據如附表二編號1至11
5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蔡順城等人於警詢、偵查或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相關筆錄所在卷號、頁數,均詳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載),並有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所提出之隱名合夥契約書及匯款、存摺或貸款資料附卷可據(相關證據所在卷號、頁數,亦均詳如附表二「相關證據」欄所載),復有扣案之隱名合夥契約書、隱名合夥財產管理要點(該二文件於附表二中統稱合約書)、附件、客戶資料表、訓練資料、高盛業務部開發及客戶資料、鴻業員工聯絡名冊、雜記簿、教學錄音帶、客戶開發資料、宣傳業績廣告、聲明書資料、李秀萍私人筆記本、高盛公司月結收支明細表等在卷可佐,均堪認定屬實。又被告未○○就其曾經於高盛公司任職,並招攬證人M○○(即蘇永豐)投資(詳細過程如附表二編號95),並從中獲取獎金之事實,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則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二)第160頁反面;原審卷(三)第142頁、第143頁;本院卷第201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M○○於原審審理中所證相符(見原審卷第108頁、第110頁),並有附表二編號95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憑,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二)被害人辰○○(即 林易田 )經李佳香以附表二編號71之方式招攬投資時,當時在場之被告A○○亦向被害人辰○○談及投資之事等情,業據被告A○○於偵訊中自承:「進入公司沒有多久,李秀萍就要伊上網認識朋友,假藉上課名義要人到公司聽課程, 伊有 上網認識朋友,朋友並因此到公司、公司有強迫投資」(見他二卷第27頁)、「林易田確實是伊的朋友,是李秀萍叫伊帶他去上課」等語明確(見偵一卷第205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辰○○於偵查中證稱:「B○○有跟伊談到投資之事」等語(見偵二卷第75頁至第77頁),復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警詢中警方拿照片讓伊指認印象比較深刻的,跟有印象的人,印象深刻的是比較常接觸的,印象不是很深刻就是接觸的次數很少,講幾句話投資之事情,伊確定有B○○(即A○○)這個人,但接觸不是很深,次數亦不多,她有跟伊講到資金不足、如何投資等過程」等語相符(見原審卷(三)第
100頁、第101頁),參以高盛公司績效明細表亦將辰○○之績效歸由被告A○○(見警(八)卷第5253頁),是以,被害人辰○○確係被告A○○所招攬之事實,亦堪認定。至被告A○○雖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否認曾招攬辰○○投資云云。惟被告A○○既於偵訊中就辰○○是其朋友,並帶至高盛公司上課等情,既均坦認不諱,則以被害人辰○○係被告A○○帶至公司上課之關係,被告A○○自無可能不對被害人辰○○就高盛公司相關事宜有所說明;另依高盛公司93年11月份薪資明細表可知,被告A○○於當月除基本薪資,另領有28,000元之績效獎金;再衡以辰○○於原審審理業已確認見過被告A○○,並所有接觸談及如何投資乙節,是被告A○○上開所辯,自難採信。
(三)另依被害人M○○(即蘇永豐)於偵訊中證稱:「被告未○○說公司投資澎湖投資事業」等情(見偵一卷第218頁),佐以被告未○○於原審審理中陳稱:漁場不是在澎湖,而是雲林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42頁),可認被告未○○認知高盛公司相關之投資事業,其中漁場係在臺灣地區。又依被告未○○於偵訊中陳稱:係因公司提供豐富資料,才讓伊認為公司所述投資獲利等情節均屬實等語(見他二卷第40頁),則被告未○○既已詳閱高盛公司之各該資料,當必知悉其中有關漁場部分,係由森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於「中國之北京、上海、山東、福建、廣東」設立漁場(見94矚重訴3卷五第121、122、133頁),台灣並非該集團之投資地點。而正常公司,自無可能出現書面簡介與實際向他人介紹投資時,有如此巨大差異之狀況,被告未○○對高盛公司人員所述是否屬實,實情為何,自當有所懷疑。另被告A○○於偵訊中陳稱:「伊有在阿肯迪亞任職過,聽說阿肯迪亞涉嫌詐欺,伊知道高盛公司之人與 阿肯迪亞公 司之人很多相同等語(見偵一卷第
204頁),可知被告A○○對於高盛公司之人員曾經從事詐欺行為,應甚明確。而同一批人更換公司名稱後,又再從事相同招募資金工作,被告A○○對於此批人以高盛公司名義招募資金所為,係從事詐欺行為,自有高度懷疑。
再高盛公司之詐騙方式,除如事實欄所載外,其中業務員係以上網交友、街頭、火車站訪問填寫問卷或利用客戶再介紹等方式,收集個人資料,以認識年輕人,尤以軍中年輕職業軍人為主要對象,進行招攬投資人各情,業據共犯林姿彣於另案警詢中證陳:「其職責是陪客戶吃飯,把客戶當朋友、開會,許國樑、李秀萍教導以交友方式接觸客戶,教其業務之應對課程,如何套客戶之資金、早會訓勉、如何熱絡(保持聯繫)、佈線(問卷時理財方面之想法)、邀約客戶」等語(見94矚重訴3號案警卷一第354、
357頁);共犯鄭淑華於警詢中陳稱:「李秀萍教導我們向投資人要求貸款以投資及邀約客戶等應對課程,許國樑教導森林股票之專業知識、資訊,電話訪問之對象由主管李佳香給我,對象是軍人比較多」等語相符(見94矚重訴
3號案警卷一第385頁),並有卷附網路開發流程圖、高盛國際開發就業資訊市調、高盛國際開發漁業資訊市調附卷可稽(見94矚重訴3號案偵一卷第207、211、213、
220頁)。且上開客戶分析主要以67至73年次之職業軍人為例,顯見高盛公司業務員招攬對象係以年輕職業軍人為主。上開招攬模式,實與社會上一般常見利用職業軍人單純、涉世不深而騙取款項之模式相同。被告A○○、未○○既於高盛公司任職,對於各該同事之手法必然知悉甚詳,而二人均為智慮正常之成年人,若真全然不知,而確信有高獲利,自當會以上開方法貸款投資,然渠等均捨此不為,顯見二人應已預見高盛公司所述投資獲利情節,僅係攬被害人入股之詐術。對照共犯李秀萍擔任每日早上對所有員工為訓勉,業據共犯李秀萍於另案陳述明確(見94矚重訴3號院七卷第306頁反面),核與李秀萍私人筆記本記載有激勵他人話語等情相符,而該筆記本中另記載「職軍小心(警察)、講電話小心監聽」(見李秀萍私人筆記第30頁),顯見高盛公司為避免所屬員工敗露詐騙犯行,尚囑其員工挑選詐騙對象時,若為職業軍人,要小心是否為警察假扮,員工與詐騙對象講電話時,要小心被監聽,以此等教育訓練內容,一般人自當知悉公司所為係違法行為,由此益證被告A○○、未○○均得以預見高盛公司以高獲利吸引投資所為係詐騙行為。
(四)至於被告未○○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另以 黃天佑 曾親自前往馬來西亞查證,且有香港媒體報導,因此才會相信高盛公司所述屬實,並且請母親投資,若知有詐豈會連同母親一併騙之等語為辯。惟如前所述,森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公司係於中國之北京、上海、山東、福建、廣東設立漁場(見94矚重訴3卷五第121、122、133頁),且被告未○○亦曾詳閱資料。而證人黃天佑竟前往馬來西亞查證,要非一般正常公司查證之合理作為,被告未○○自無可能因此不合理之查證行為,而確信高盛公司所述屬實。
另媒體報導之真實性及實際關連為何,均有待查證乃一般大眾週知之事,亦難執數張媒體報導,即採為被告未○○業已認定高盛公司所述屬實之認定。另依證人即被告未○○之母 張瀞文 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這是未○○第一份工作,所以就投資69,000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5頁、第116頁),是以,證人張瀞文身為被告未○○母親,純粹係為被告未○○做業績,並無關被告未○○是否確信高盛公司所投資事業是否屬實,自難以被告未○○之母張瀞文基於親屬關係而投資1單位之特例,遽行推認被告未○○對高盛公司係施用詐術招募資金並無預見。
(五)綜上所述,被告A○○、未○○均得以預見高盛公司係以事實所述方式為詐術向不特定被害人騙取資金,竟仍依附在高盛公司的組織結構下,分別為附表編號71、95之行為,並從中收取高額獎金等情,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有關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而有下列變更,茲分述如下:
1、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2、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關於罰金數額之規定,由銀元1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其修正結果,上開罪法定刑之罰金刑最高額部分數額雖與修正前相同,惟最低額部分則均已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3、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固已刪除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但本件被告等人行為當時之常業詐欺罪,其法定本刑為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0元以下罰金,惟刑法修正後,因常業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詐欺取財等罪各次犯行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為已超過有期徒刑7年(普通詐欺罪2罪併罰之最高法定本刑已為10年有期徒刑),較原常業犯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第
340條,論以常業詐欺罪。
4、綜上,依整體比較之結果,以適用行為時之舊法於被告等人較為有利,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予以論處。
(二)按共同正犯在主觀上須有共同犯罪之意思,客觀上須為共同犯罪行為之實行。所謂共同犯罪之意思,係指基於共同犯罪之認識,互相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犯罪目的之意思;共同正犯因有此意思之聯絡,其行為在法律上應作合一的觀察而為責任之共擔。至於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彼此間犯罪故意之態樣相同為必要,蓋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雖分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前者為直接故意,後者為間接故意,惟不論「明知」或「預見」,僅認識程度之差別,間接故意應具備構成犯罪事實之認識,與直接故意並無不同。除犯罪構成事實以「明知」為要件,行為人須具有直接故意外,共同正犯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既已「明知」或「預見」,其認識完全無缺,進而基此共同之認識「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彼此間在意思上自得合而為一,形成犯罪意思之聯絡。故行為人分別基於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實行犯罪行為,自可成立共同正犯(參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第6號)。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34年上字第
862號判例參照)。查本案被告A○○、未○○雖於附表一所示高盛公司主要幹部為常業詐欺犯行後,始陸續參與,且未參與附表二全部行為。然由事實二、(三)之招攬情形以觀,高盛公司係由附表一所示之主要幹部組成聯隊後,以團隊合作方式,分工招攬不特定人參與投資。參與聯隊之人,自有利用其他聯隊成員已為及將為之其他行為,以達其常業詐欺目的。被告A○○、未○○等人與附表一所示高盛公司主要幹部及聯隊成員(即 林淑貞 、許玉青、吳家欣、邱詩涵、 陳嘉珮 、劉佩蓮、鍾名諺、蔡馨芳、李曉薇、杜佳玲、林雅玲、游智婕等業務員)既有犯意聯絡,且依渠等職位為業務員,與附表一所示主要幹部及聯隊成員合同意思之行為分擔主要係將投資人引介進入高盛公司,而渠等復均已將合同意思之分擔行為實施完畢,揆諸上揭說明,自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核被告A○○、未○○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並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害人戌○○於警詢中雖提及欲對被告A○○提出告訴(參警二卷第1022頁),然其於警詢中對被告A○○就其投資所扮演之角色,全然未提,嗣於原審審理中對於投資過程是否曾經接觸被告A○○之相關事宜,綜合其證詞,又持未曾接觸被告A○○之說法(見原審卷第85頁至第90頁),自難為不利被告A○○之認定,而檢察官就被害人戌○○遭詐騙部分,亦未認被告A○○係行為人之一(見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自毋庸就此部分另為無罪之諭知。至公訴意旨以附表一所示之人另有招募少年陳○○為營業員,認該少年陳○○亦為本件共同正犯等語。
惟如上所述,本件詐欺模式,其中營業員之行為分擔,係將不特定投資人引介至高盛公司。而依起訴書附表二所載之犯罪事實以觀,並未見少年陳○○有何著手引介不特定投資人至高盛公司之行為,亦即少年陳○○縱與附表一所示之人有犯意聯絡,但就同意思範圍內之行為,並未著手實施,自不構成共同正犯,併此敘明。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原審因而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0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A○○、未○○係於附表一所示之人成立高盛公司後,加入為營業員,分別招攬附表71、95所示被害人至高盛公司,利用前開詐術吸引被害人投資,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投資高盛公司而受有損害,附表一所示之人暨被告未○○、A○○則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至鉅。惟念及被告A○○、未○○於高盛公司均僅係擔任最基層之業務員,非本件詐欺案件策劃之主謀,且任職期間均僅數月,被告A○○復於原審準備程序與被害人辰○○達成和解,並考量其他業務員所犯於他案確定判決量處之刑度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未○○、A○○均量處有期徒刑1年。又被告A○○、未○○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於同年
0月00日生效施行,依該條例規定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有第3條所列各罪,且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外,餘均應依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刑,其中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A○○、未○○等人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雖屬不得減刑之列,惟其等宣告刑並均未逾不得減刑之刑度,依法自仍均應減其刑期2分之1。並說明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為附表一所示共犯所有,復為附表一所示之人與本件被告A○○、未○○等人共犯本案常業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上開確定判決明確認定,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本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被告A○○、未○○均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其他扣案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供本件犯罪或預備供本件犯罪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本院核原判決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A○○、未○○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以否認犯罪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按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依其自由裁量定之(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6號判例要旨足參)。被告未○○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07頁),犯後業已與被害人M○○達成和解,並已給付和解金,此有和解書一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1頁);被告A○○於90年間曾因常業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確定,並經緩刑期滿,未經撤銷緩刑,上開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審酌被告未○○、A○○2人非屬本件主犯,且各自分擔犯行之程度,均因一時失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被告2人所宣告如上開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各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又本院慮及被告A○○有上開經判刑並宣告緩刑之前科紀錄,顯然對於何為觸法行為之界線非有明確觀念,為促使被告A○○日後得以知曉社會現行法治,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應另有賦予被告A○○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諭知被告A○○於緩刑期間,應接受法治教育5場次,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4條有關緩刑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惟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有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珈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以犯第339條之罪為常業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鍾政勳等姓名(含英文)、職務、起迄時間及工作內容一覽表┌──┬──────┬────┬────┬──────┬────────┬────────┐│編號│姓名│服務公司│職務名稱│起迄時間│工作內容│證據資料│├──┼──────┼────┼────┼──────┼────────┼────────┤│1│鍾政勳│高盛國際│總經理│93年6月起至│負責與外界接洽及│1.被告警詢筆錄(│││(JUSON)│開發股份│兼股東│查獲日止│聯繫,包括股權轉│警卷第1卷第2頁)││││有限公司│││讓、記者會發表等│2.被告訊問筆錄(││││(以下簡│││之公關事項│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稱高盛公││││94年度矚重訴字第││││司)││││3號【下稱甲案】││││││││第2卷第14頁)│││││││││││││││││││││││││││││││││││││││││││││││││├──┼──────┼────┼────┼──────┼────────┼────────┤│2│李秀萍│高盛公司│副總經理│93年7月28日│負責教育訓練、績│1.被告調查筆錄(│││(MICHELLE)││兼股東│起至查獲日止│效考核、客戶投資│甲案偵卷第2卷第│││││││資金之收發及退款│522頁)│││││││業務│2.被告訊問筆錄(││││││││甲案卷第1卷第100││││││││頁)│├──┼──────┼────┼────┼──────┼────────┼────────┤│3│許國樑│高盛公司│副總經理│93年6月起至│原負責員工教育訓│1.被告警詢筆錄(│││(ANDY)││轉任客服│查獲日止│練,後轉客服部門│警卷第1卷第40頁)│││││部副總││,處理客訴問題│2.被告準備程序筆│││││兼股東│││錄(甲案卷第5卷第││││││││22頁)│├──┼──────┼────┼────┼──────┼────────┼────────┤│4│黃泰誌│高盛公司│經理及工│93年8月21日│介紹客戶公司投資│1.被告警詢筆錄(│││(DAVID)││作分析師│前某日至查獲│之相關資訊並遊說│警卷第1卷第114頁│││││、面談師│日止│入股│)││││││││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甲案卷第2卷第││││││││88頁)││││││││3.被害人F○○供││││││││述(警卷第1-5卷││││││││第3559至3563頁)││││││││4.合約書(警卷第││││││││1-5卷第3595至││││││││3617頁)│├──┼──────┼────┼────┼──────┼────────┼────────┤│5│朱誠俊│高盛公司│專員.副│93年11月底至│介紹客戶公司投資│1.被告警詢筆錄(│││(ARRON)││經理及工│查獲日止│之相關資訊並遊說│警卷第1卷第126至│││││作面談師││入股│127頁)│││││││││├──┼──────┼────┼────┼──────┼────────┼────────┤│6│黃泓霖(SAM)│高盛公司│副理.分│93年8月1日前│介紹公司投資及營│1.被告警詢筆錄(│││││析師.面│某日至查獲日│業項目等招攬投資│警卷第1卷第132頁│││││談師│止│人投資│)││││││││2.被害人沈哲宇供││││││││述(警卷第1-5卷││││││││第4041至4045頁)││││││││3.合約書(警卷第││││││││1-5卷第4071至││││││││4079頁)│├──┼──────┼────┼────┼──────┼────────┼────────┤│7│許裴欐│高盛公司│組訓兼會│93年11月至查│負責開會事宜、公│1.被告警詢筆錄(│││(都叫中文名││計│獲日止│司管銷及員工出勤│警卷第1卷第159頁│││字)││││紀錄│)│├──┼──────┼────┼────┼──────┼────────┼────────┤│8│歐威志│凱興行銷│經理│93年8月13日│招攬客戶作債務整│1.被告準備程序筆│││(ROGER)│公司││已開始辦理貸│合│錄(甲案卷第1卷第││││││款,迄查獲止││262頁)││││││││2.被害人沈哲宇供││││││││述(警卷第1-5卷││││││││第4041至4045頁)││││││││3.合約書(警卷第││││││││1-5卷第4071至││││││││4079頁)│├──┼──────┼────┼────┼──────┼────────┼────────┤│9│林彥伯│高盛公司│總監、面│93年7月28日│介紹客戶公司投資│1.被告警詢筆錄(│││(KEN)││談師,兼│至94年2月1│之相關事項,並遊│警卷第1卷第268頁│││││股東│日任職高盛公│說入股│)││││││司,後仍為股││2.被告準備程序筆││││││東至查獲日止││錄(甲案卷第2卷第││││││││91頁)││││││││3.被害人沈哲宇供││││││││述(警卷第1-5卷││││││││第4041至4045頁)│├──┼──────┼────┼────┼──────┼────────┼────────┤│10│莊宗偉│高盛公司│協理│93年10月中至│負責員工工作出勤│1.被告警詢筆錄(│││(KENSON)│││查獲日止│考核、人事管理、│警卷第1卷第280頁│││││││介紹客戶公司投資│)│││││││之相關事項,並遊│2.被告準備程序筆│││││││說入股│錄(原審卷第2││││││││卷第92頁)│├──┼──────┼────┼────┼──────┼────────┼────────┤│11│李佳香│高盛公司│經理│93年5.6月至│負責員工工作進度│1.被告警詢筆錄(│││(MINNA)│││查獲日止│及行程、94年6月│警卷第1卷第304頁│││││││15日負責客訴、招│)│││││││攬公司隱名合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甲案卷第1卷││││││││第280頁)│├──┼──────┼────┼────┼──────┼────────┼────────┤│12│李品瑢│高盛公司│業務部副│93年8月21日│負責拓展公司業務│1.被告警詢筆錄(│││(RINGO)││理│前某日至查獲│、帶領新進員工職│警卷第1卷第322頁││││││日止│前訓練、招攬公司│)│││││││隱名合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甲案卷第1卷第││││││││281頁)││││││││3.被害人F○○供││││││││述(警卷第1-5卷││││││││第3559至3563頁)││││││││4.合約書(警卷第││││││││1-5卷第3595至││││││││3617頁)│├──┼──────┼────┼────┼──────┼────────┼────────┤│13│石阡右│高盛公司│業務主任│93年10月至查│負責公司市場開發│1.被告警詢筆錄(│││(CELIA)│││獲日止│(招攬公司隱名合│警卷第1卷第332頁│││││││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甲案卷第1卷第││││││││283頁)│├──┼──────┼────┼────┼──────┼────────┼────────┤│14│洪珮瑜│高盛公司│業務主任│93年9月29日│負責公司市場開發│1.被告警詢筆錄(│││(NICOLE)│││前某日至94年│(招攬公司隱名合│警卷第1卷第338頁││││││5月│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甲案卷第5卷││││││││第18頁)││││││││3.被害人林易田供││││││││述(警卷第1-4卷││││││││第3319至3327頁)││││││││4.合約書(警卷第││││││││1-4卷第3341至││││││││3355頁)│├──┼──────┼────┼────┼──────┼────────┼────────┤│15│蔡淑雯│高盛公司│副理│93年7月1日前│以問卷及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MAGGIE)│││某日至94年5│方式開發客源│警卷第1卷第341頁││││││月│(招攬公司隱名合│)│││││││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甲案卷第1卷第││││││││285至286頁)││││││││3.被害人 謝志豪 審││││││││判筆錄(甲案卷第7││││││││卷第242至243頁)│├──┼──────┼────┼────┼──────┼────────┼────────┤│16│林姿彣│高盛公司│主任│93年10月中至│以問卷、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IVY)│││94年6月中│及網路方式開發客│警卷第1卷第354頁│││││││源│)│││││││(招攬公司隱名合│2.被告準備程序筆│││││││夥人)│錄(甲案卷第1卷第││││││││286至287頁)│├──┼──────┼────┼────┼──────┼────────┼────────┤│17│鄭淑華(改名│高盛公司│副理│93年8月初至│以問卷及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鄭庭葳)│││94年6月5日│方式開發客源│警卷第1卷第386頁│││(VECKY)││││(招攬公司隱名合│)│││││││夥人)│2.被告準備程序筆││││││││錄(甲案卷第1卷第││││││││288頁)│├──┼──────┼────┼────┼──────┼────────┼────────┤│18│吳欣僑│高盛公司│主任│93年10月3日│以問卷及電話訪問│1.被告警詢筆錄(│││(JOEY)│││前某日至94年│方式開發客源│警卷第1卷第402頁││││││6月8日│(招攬公司隱名合│)│││││││夥人)│2.被告訊問筆錄(││││││││甲案偵卷第2卷第││││││││444頁)││││││││3.被告準備程序筆││││││││錄(甲案卷第1卷第││││││││288至289頁)││││││││4.被害人 陳季豊 供││││││││述(警卷第1-1卷││││││││第743至751頁)││││││││5.合約書(警卷第││││││││1-1卷第753至759││││││││頁)│├──┼──────┼────┼────┼──────┼────────┼────────┤│19│郭美莉│高盛公司│美工、組│93年8月至94│負責美工製作、會│1.被告警詢筆錄(│││(CYNTHINA)││訓兼業務│年5月31日│場佈置、客戶基本│警卷第1卷第426頁│││││││資料檢查、客戶有│)│││││││無提供完全資料、│2.被告訊問筆錄(│││││││招攬公司隱名合夥│甲案偵卷第2卷第│││││││人│511頁)││││││││3.被告準備程序筆││││││││錄(甲案卷第1卷第││││││││289頁)││││││││4.被害人高銘祥供││││││││述(警卷第1-6卷││││││││第4475至4478頁)││││││││5.合約書(警卷第││││││││1-6卷第4495至││││││││4507頁)│└──┴──────┴────┴────┴──────┴────────┴────────┘附表二:被害人被詐騙事實及證述一覽表┌──┬───┬─────┬──────────┬────────────────┬────────┐│編號│被害人│實際詐騙之│被害日期及│被害人遭詐騙情形│相關證據││││行為人│投資金額│(以被害人為第1人稱)││├──┼───┼─────┼──────────┼────────────────┼────────┤│1│蔡順城│黃泰誌│94年06月13日│石阡右、林姿彣介紹李品瑢、李秀萍│1.被害人供述(警││││石阡右│共276,000元(每單位│、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詢筆錄第1-1卷第││││林姿彣│69,000元,為48,000股│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未上市股│657至665頁)││││李秀萍│,共購4單位)│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2.合約書(警詢││││黃泓霖│(貸款350,000元)│說如果投資1個單位69,000元就│筆錄第1-1卷第││││歐威志││可獲利約2.5倍,黃泓霖向我說的│679至689頁)││││李品瑢││很容易可讓本金獲利賺錢,讓我誤信│3.被害人國泰世華││││││其所言。黃泰誌跟石阡右建議我用貸│銀行交 易明細 (警││││││款方式去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卷第1-1卷第691至││││││港未上市股票,並要我購買276,000│693頁)││││││元4單位(48,000股)的森林集│4.被害人訊問││││││團股票,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筆錄(偵卷第2卷││││││,與我當時決定貸款金額不同,我不│第515至516頁)││││││知道要貸這麼多錢│5.附件(簽署人│││││││DAVID,警卷第│││││││1-1卷第689頁)│├──┼───┼─────┼──────────┼────────────────┼────────┤│2│ 李旻皇 │朱誠俊│94年04月2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石阡右(000000│1.被害人供述(警││││石阡右│共414,000元(每單位│592、0000000000),她說要幫我介│詢筆錄第1-1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72,000股│投資賺錢管道為由,由朱誠俊跟我介│695至703頁)│││││共購6單位)│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2.合約書(警詢筆│││││(貸款500,000元)│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當時石阡│錄第1-1卷第725至││││││右也在旁假裝要投資購買而現場簽合│733頁)││││││約,讓我誤以為該公司投資案是真的│3.被害人土地銀行││││││,連業務員都當場簽約投資了,並告│交易明細(警卷第││││││訴我說如果投資414,000元就可獲│1-1卷第735頁至││││││利約90幾萬元約一倍的獲利,以獲│739頁)││││││利非常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4.被害人台南區中││││││資。│小 企銀 匯款申請書││││││朱誠俊介紹代辦公司的 歐威志幫 我去│(警卷第1-1卷第││││││辦貸款,另外石阡右事後跟我說土地│741頁)││││││銀行多扣一筆5,000元是要給歐威│5.附件(簽署人朱││││││志的手續費。歐威志沒有告知我要貸│誠俊,警卷第1-1││││││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卷第723頁)││││││,與我當初決定貸款金額不同,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3│陳季豊│李品瑢│93年10月3日│李品瑢介紹李秀萍、黃泰誌跟我介紹│1.被害人供述(警││││李秀萍│共690,000元(每單位│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詢筆錄第1-1卷第││││黃泰誌│69,000元,為120,000│坡、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743至751頁)││││歐威志│股,共購10單位)│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1個單│2.合約書(警詢筆││││吳欣僑│(貸款1,200,000元)│位69,000元就可獲利約2.5倍,│錄第1-1卷第753至││││││誤信而投資, 吳欣喬 並跟我說要我多│759頁)││││││貸一點,並要我貸款120萬元新台│3.被害人台新銀行││││││幣購買69萬共計10單位的森林集│交易帳號(警卷第││││││團股票。│1-1卷第761頁)││││││歐威志有告訴我,只要是接獲申請銀│││││││行詢問貸款過程,要我配合回答銀行│││││││人員說是要買車,有多少貸款額度,│││││││就貸多少額度。││├──┼───┼─────┼──────────┼────────────────┼────────┤│4│ 黃志輝 │李佳香│93年12月17日│由李佳香與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警││││黃泓霖│共276,000元(每單位│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詢筆錄第1-1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48,000股│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763至771頁)│││││,共購4單位)│1個單位69,000元就可獲利約15│2.合約書(警詢筆││││││萬到17萬間,並要我簽立購買隱名│錄第1-1卷第791至│││││(貸款470,000元)│合夥契約。│817頁)││││││李佳香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3.被害人中國信託││││││辦貸款,歐威志幫我申辦銀行貸款投│交易明細(警卷第││││││資森林集團股票時,沒有告知我要貸│1-1卷第819至821││││││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頁)││││││少。│4.被害人審判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下稱甲案│││││││】卷第7卷第242頁│││││││)│├──┼───┼─────┼──────────┼────────────────┼────────┤│5│ 鄭亦宏 │黃泰誌│93年12月14日│(因被高盛公司詐騙,負債壓力無力│1.被害人之父親鄭│││││共207,000元(每單位│償還,已於94年06月08日燒炭自殺身│ 東峰 供述(警詢筆│││││69,000元,為36,000股│亡。)│錄第1-1卷第479至│││││,共購3單位)││483頁)│││││││2.合約書(警詢筆│││││││錄第1-1卷第485至│││││││493頁)│││││││3.被害人之父親鄭│││││││東峰訊問筆錄(偵│││││││卷第2卷第513頁)│││││││4.附件,黃泰誌簽│││││││名(警卷第1-1卷│││││││第503頁)│├──┼───┼─────┼──────────┼────────────────┼────────┤│6│徐正禹│黃泰誌│94年01月18日│我因投資阿肯迪亞數位科技〈下稱阿│1.被害人供述(警││││郭柏宏│共1,173,000元(每│肯迪亞〉因而認識洪珮瑜,她說要幫│詢筆錄第1-1卷第││││洪珮瑜│單位69,000元,為│我討回阿肯迪亞投資的錢,要我先做│823至831頁)││││歐威志│204,000股,共購17│債務整合,先還阿肯迪亞的貸款90萬│2.被害人台南區中│││││單位)(貸款│元,洪珮瑜要我貸100萬元代償為由│ 小企銀 交易明細(│││││1,500,000元)│,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警卷第1-1卷第843││││││年01月底帶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至845頁)││││○○○區○○○路○號5樓之2)黃泰誌及│3.證人徐正禹於檢││││││自稱山崎 馬克 的日本人(即郭柏宏)│察官前所為之陳述││││││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4.隱名合夥契約書││││││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二倍,│5、隱名合夥財產││││││以獲利非 常豐厚 為由,讓我信以為真│管理要點。││││││進而投資。│6、附件。││││││洪珮瑜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7│E○○│黃泰誌│93年09月25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林淑貞,她說要│1.被害人供述(警││││林淑貞│共69,000元(每單位│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林淑貞叫我投│詢筆錄第1-1卷第│││││69,000元,為12,000股│資4個單位,我本來跟她說要考慮│847至853頁)│││││,共購1單位)│一,林淑貞跟我拿身分證及駕照,給│2.合約書(警詢筆││││││高盛公司審核,林淑貞跟我說投資案│錄第1-1卷第865至││││││不一定會通過,並要我拿投資的錢給│871頁)││││││她,我跟她說我隔天再拿錢給她,在│3.被害人審判筆錄││││││隔天(09月25日)帶我到高盛公│(甲案卷第7卷第││││││司附近的一家50元披薩店見面,當│145頁)││││││時我跟林淑貞說我並不想投資,林淑│4.證人E○○於檢││││││貞跟我說她已經幫我先繳4個單位│察官前所為之陳述││││││的錢,大概28萬元左右,就把身分│。││││││證跟駕照還給我,並強迫我投資高盛│││││││公司,又說她已經沒錢了而且又有會│││││││錢跟信用卡要繳,叫我不論如何一定│││││││要把投資的錢給她,我跟她說我不要│││││││投資為何還要先幫我付錢,而且我跟│││││││林淑貞說我沒錢,林淑貞就叫我用貸│││││││款的方式來還她先幫我投資的錢,林│││││││淑貞又叫高盛公司的黃泰誌跟另一男│││││││性業務到場來鼓吹我投資,並跟我說│││││││一定要拿錢給林淑貞,要不然拿一個│││││││單位的錢也可,也就投資高盛公司一│││││││個單位,我不得已決定拿一個單位的│││││││錢(69,000元給 林淑真 時,林淑貞│││││││才又跟我說錢先給她,她再向高盛公│││││││司上面說撤銷我的投資案,所以我就│││││││迫不得已簽下這份合約,我當時是因│││││││為林淑貞她們這樣推銷投資案的情形│││││││,我怕如果我不買,她們會對我不利│││││││,而且在場的林淑貞、黃泰誌及另一│││││││名男性業務她們跟我說不論如何要我│││││││把錢拿出來投資,我因為在她們的強│││││││迫才簽下購買一個單位的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書。並在93年09月25日晚│││││││上到高盛公司簽約。││├──┼───┼─────┼──────────┼────────────────┼────────┤│8│吳榮隆│朱誠俊│94年02月14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李品瑢與陳嘉珮│1.被害人供述(警││││李品瑢│共690,000元(每單位│她們說要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而且│詢筆錄第1-1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120,000│他們跟我說高盛投資案的獲利很好,│873至881頁)││││陳嘉珮│股,共購10單位)│遊說我到他們公司了解一下,開始介│2.合約書(警詢筆│││││(貸款870,000元)│紹高盛公司投資案,朱誠俊跟我介紹│錄第1-1卷第905至││││││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911頁)││││││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3.附件(簽署人朱││││││如果投資690,000元就可獲利約120萬│誠俊,警卷第1-1││││││至130萬元間,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卷第899頁)││││││,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朱誠俊跟我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歐先生幫我申辦銀行貸│││││││款來投資森林集團股票時,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9│許芹誌│歐威志│94年04月24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吳欣僑,她說要│1.被害人供述(警│││(更名│吳欣僑│共966,000元(每單位│幫我投資理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1卷第│││前為許│郭柏宏│69,000元,為168,000│司投資案,並在04月24日帶我到高盛│913至921頁)│││和明)││股,共購14單位)│公司由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2.合約書(警詢筆││││││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錄第1-1卷第923至│││││(貸款1,300,000元)│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931頁)││││││966,000元就可獲利約200多萬元│3.被害人國泰世華││││││,純獲利約一倍以上,以獲利非常豐│銀行交易明細(警││││││厚為由,讓我以為真進而投資。獲利│卷第1-1卷第947頁││││││非常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200多│)││││││萬元。│4.被害人審判筆錄││││││郭柏宏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甲案卷第7卷第││││││辦貸款。歐先生幫我申辦銀行貸款來│246頁)││││││投資森林集團股票時,沒有告知我要│5.附件(警卷第1-1││││││貸多少,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卷第945頁)││││││少家。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10│丙○○│蔡淑雯│94年01月22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蔡淑雯跟 胡珍瑄 │1.被害人供述(警││││黃泓霖│共276,000元(每單位│,他們說要幫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詢筆錄第1-1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48,000股│,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967至975頁)││││胡珍瑄│,共購4單位)│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合約書(警詢筆││││││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錄第1-1卷第991至│││││(貸款460,000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997頁)││││││真進而投資。黃泓霖以投資獲利非常│3.被害人台新銀行││││││豐厚來吸引我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交易明細(警卷第││││││在香港未上市股票,黃泓霖和蔡淑雯│1-1卷第1007至││││││叫我先在空白合約簽名。│1011頁)││││││黃泓霖跟我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4.被害人 日盛 銀行││││││我去辦貸款。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交易明細(警卷第││││││貸多少家,我不知道要貸這麼多錢。│1-1卷第1013至│││││││1015頁)│││││││5.被害人審判筆錄│││││││(甲案卷第7卷第│││││││244頁)│││││││6.附件(簽署人黃│││││││泓霖,警卷第1-1│││││││卷第989頁)│├──┼───┼─────┼──────────┼────────────────┼────────┤│11│戌○○│李秀萍│93年09月22日│林淑貞打電話給我說是我的網友因而│1.被害人供述(警││││林彥伯│共690,000元(每單位│認識林淑貞,林淑貞她們介紹李秀萍│詢筆錄第1-1卷第││││黃泓霖│69,000元,為120,000│給我認識,說可以幫我解決我阿肯迪│1017至1025頁)││││林淑貞│股,共購10單位)│亞投資案的退款事宜,並要幫我做債│2.被害人審判筆錄││││││務整合,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甲案卷第7卷第│││││(貸款2,000,000元,代│由林彥伯與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145頁)│││││辦人東豐行銷公司伍德│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穎)│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2│林昆毅│莊宗偉│93年12月12日│石阡右跟我做電話市場調查而認識她│1.被害人供述(警││││石阡右│共345,000元(每單位│,她說要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並說│詢筆錄第1-1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60,000股│可以幫我把投資阿肯迪亞的投資購買│1043至1051頁)││││李佳香│,共購5單位)│的股票幫我做債務整合,退股並可轉│2.合約書(警1-1││││李秀萍│(貸款700,000元)│換成高盛公司投資的股票,開始介紹│卷第1057至1092頁││││黃泰誌││高盛公司投資案,由莊宗偉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3.附件,黃泰誌簽││││││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名(見警卷第1-1││││││如果投資345,000元就可獲利約70│卷第1093頁)││││││幾萬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莊宗偉與石阡右│││││││建議我用貸款方式去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李佳香並│││││││跟我說要我多貸一點。石阡右後來通│││││││知我到高盛公司完成簽約。│││││││李秀萍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13│葉振華│李品瑢│93年11月23日│李品瑢主動跟我聯絡說要幫我處理阿│1.被害人供述(警││││黃泓霖│共345,000元(每單位│肯迪亞投資案的事情,就叫我做債務│詢筆錄第1-2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60,000股│整合,將投資阿肯迪亞的貸款清償(│1095至1103頁)│││││,共購5單位)│50多萬元未還),並要我多貸一些│2.合約書(警詢筆││││││錢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貸款下來│錄第1-2卷第1125│││││(貸款800,000元)│並清償後,叫我到高盛公司領貸款的│至1131頁)││││││存摺,並說幫我多貸的那些錢已經被│3.被害人台新銀行││││││高盛公司扣走,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交易明細(警卷第││││││資案。於93年11月23日李品瑢帶我到│1-2卷第1133至││││││高盛公司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1135頁)││││││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4.被害人訊問筆錄││││││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甲案偵卷第3卷第││││││就可獲利一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97頁)││││││,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5.附件(簽署人黃││││││黃泓霖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泓霖,警卷第1-2││││││辦貸款,沒有跟我說要貸多少錢,他│卷第1123頁)││││││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14│王添財│吳欣僑│93年11月10日│在吳欣僑對我做電話市場調查因而認│1.被害人供述(警││││郭柏宏│共1,242,000元(每單│識,她說要幫我要阿肯迪亞投資案的│詢筆錄第1-2卷第│││││位69,000元,為│錢為由,並要我貸款清償阿肯迪亞投│1137至1145頁)│││││216,000股,共購18單│資案的貸款錢(100多萬元要還),│2.合約書(警詢筆│││││位)│事後我發現吳欣僑幫我辦貸款(貸款│錄第1-2卷第1157││││││50萬元)要清償阿肯迪亞投資案的貸│至1167頁)│││││(貸款1,600,000元)│款錢事實上沒有清償,都被 吳欣欣僑 │3.被害人台新銀行││││││幫我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說等股│交易明細(警卷第││││││票賣出後,就可一併清償,使我相信│1-2卷第1177至││││││她,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1179頁)││││││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4.被害人台東區中││││││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小企銀交易明細(││││││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警卷第1-2卷第││││││一倍,並可連本帶利獲利200多萬元│1181至1183頁)││││││吳欣僑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5.附件(警卷第1-2││││││辦貸款。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卷第1167頁)││││││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6.證人王添財於檢││││││知道要貸這麼多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15│陳勇安│石阡右│94年01月03日│林姿彣跟我做電話市場調查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林姿彣│共483,000元(每單位│說要幫我解決阿肯迪亞問題為由又介│詢筆錄第1-2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84,000股│紹石阡右說可以幫我解決問題,就藉│1185至1193頁)│││││,共購7單位)│口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告訴我│2.合約書(警詢筆││││││說投資483,000元就可獲利約│錄第1-2卷第1205│││││(貸款640,000元)│960,000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至1211頁)││││││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台新銀行││││││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交易明細(警卷第││││││不知道要貸這麼多錢。│1-2卷第1213至│││││││1215頁)│││││││4.被害人陽信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2卷第1217至│││││││1219頁)│││││││5.陽信銀行匯款收│││││││執據(警卷第1-2│││││││卷第1221頁)│├──┼───┼─────┼──────────┼────────────────┼────────┤│16│李逸銘│李佳香│93年10月20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李佳香,他說要│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345,000元(每單位│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跟我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2卷第│││││69,000元,為60,000股│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1223至1229頁)│││││,共購5單位)│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2.被害人審判筆錄││││││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以獲利非│(甲案卷第7卷第│││││(貸款500,000元)│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47頁)││││││。│││││││李佳香跟我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歐先生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17│柯勝任│黃泰誌│93年12月18日│李品瑢在高盛公司上班,在93年12月│1.被害人供述(警││││李品瑢│共138,000元(每單位│底帶我到高盛公司黃泰誌( 大衛 )跟│詢筆錄第1-2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24,000股│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1237至1241頁)│││││,共購2單位)│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2.合約書(警詢筆││││││訴我說投資就可獲利一倍以上,以獲│錄第1-2卷第1257│││││(貸款700,000元,代償│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至1263頁)│││││500,000元,餘貸│投資。我決定要簽約時我直接與大衛│3.附件(簽署人黃│││││200,000元)│(黃泰誌)在高盛公司完成簽約。李│泰誌,警卷第1-2││││││品瑢找歐威志幫辦貸款的。│卷第1251頁)│├──┼───┼─────┼──────────┼────────────────┼────────┤│18│ 蘇美 香│林彥伯│93年11月22日│因我兒子 蕭世彬 被 游淑敏 跟林彥伯拐│1. 蘇美香 供述(警│││之子│李秀萍│共897,000元(每單位│騙而投資簽立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詢筆錄第1-2卷第│││蕭世彬│許國樑│69,000元,為156,000│897,000元13個單位(156,000股│1265至1127頁)││││游智婕│股,共購13單位)│),並台東企銀貸款100萬元,我│2.合約書(警詢筆││││││在93年11我要幫我兒子蕭世彬貸│錄第1-2卷第1289│││││(貸款100萬)│較低率的銀行貸款,才知道他有投資│至1303頁)││││││高盛公司的投資案,當時(93.11.16│3.蕭世彬台東中小││││││)我就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四│企銀交易明細(警││││││維三路6號5樓之2)向林彥伯要│卷第1-2卷第1305││││││求要退回投資的項,林彥伯跟許國樑│至1307頁)││││││出面應付我,並敷衍我說要經公司開│4.蘇美香訊問筆錄││││││會決定才能決定能不能退我們錢,之│(甲案偵卷第3卷第││││││後93年11月19日我到高盛公司│65頁)││││││跟林彥伯跟李秀萍談退款事宜,當時│││││││他們不太想退我,我一直跟她們談,│││││││李秀萍才勉強說要退我30幾萬元,│││││││但我不同意這個價錢,我跟他們說你│││││││們公司不是正當的公司,李秀萍他們│││││││心虛,最後退我690,000元,李秀│││││││萍跟我說其餘的20幾萬要留下來繼│││││││續投資,並要我跟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207,000元3個單位(36,000│││││││股),才退款給我,分別在93.11.19│││││││日及93.11.22日各退345,000元,│││││││總計退我690,000元,他們叫我到│││││││高盛公司拿的。││├──┼───┼─────┼──────────┼────────────────┼────────┤│19│葉尚維│李佳香│94年01月21日│鄭庭葳(0000000000)、蔡淑雯(09│1.被害人供述(警││││蔡淑雯│共345,000元(每單位│0000000)及李佳香(0000000000)│詢筆錄第1-2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60,000股│知道我有參加阿肯迪亞投資案,藉口│1309至1317頁)││││鄭庭葳│,共購5單位)│說可以幫我把投資阿肯迪亞投資案的│2.合約書(警詢筆││││郭柏宏││錢拿回來,並要我貸款一部份來投資│錄第1-2卷第1341│││││(貸款600,000元)│高盛公司的投資案,開始介紹高盛公│至1347頁)││││││司投資案,並於94年01月間帶我到高│3.被害人台新銀行││││││盛公司由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交易明細(警卷第││││││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1-2卷第1349至││││││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1351頁)││││││可獲利約二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4.被害人審判筆錄││││││,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甲案卷第7卷第││││││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245頁)││││││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20│蘇連春│黃泰誌│93年10月21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 林艾玲 (林姿彣│1.被害人供述(警││││林姿彣│共69,000元(每單位│,她藉故叫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詢筆錄第1-2卷第│││││69000元,為12,000○○○區○○○路○號5樓之2)為由,│1357至1363頁)│││││,共購1單位)│我到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2.合約書(警詢筆││││││黃泰誌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錄第1-2卷第1373││││││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至1379頁)││││││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69,000元│3.附件(簽署人黃││││││就可利約二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泰誌,警卷第1-2││││││,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卷第1387頁)│├──┼───┼─────┼──────────┼────────────────┼────────┤│21│李丞恩│李佳香│93年08月15日│在奇摩網路尋夢園認識李佳香,後相│1.被害人供述(警│││││共345,000元(每單位│約外出吃飯三、四次後,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2卷第│││││69,000元,為60,000股│司投資案很賺錢,而於93年8月15日│1391至1395頁)│││││,共購5單位)│約我到高盛公司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2.合約書(警詢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錄第1-2卷第1403││││││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可獲利1倍│至1413頁)││││││以即70幾萬元以上│3.被害人台北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2卷第1397頁)│││││││4.被害人審判筆錄│││││││(甲案卷第7卷第│││││││144頁)│││││││5.附件(警卷第1-2│││││││卷第1413頁)││││││││├──┼───┼─────┼──────────┼────────────────┼────────┤│22│己○○│李佳香│94年01月19日│友人介紹認識吳欣僑、游淑敏二人並│1.被害人供述(警││││吳欣僑│共966,000元(每單位│相約外出吃飯,交往見面三次後,經│詢筆錄第1-2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168,000│吳欣僑、游淑敏二人並向我介紹高盛│1427至1431頁)││││游智婕│股,共購14單位)│公司投資案很賺錢,並在94年01月初│2.被害人陽信銀行││││郭柏宏││我到高盛公司由李佳香及郭柏宏跟我│交易明細(警卷第│││││(貸款1,250,000元)│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1-2卷第1435頁)││││││股票的報紙、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3.被害人台新銀行││││││並告訴我說投資,半年最少就可獲利│交易明細(警卷第││││││2倍以上1,932,000元。│1-2卷第1437頁)││││││郭柏宏介紹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沒│4.被害人國泰世華││││││有告知我說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銀行交易明細(警││││││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與我當初決│卷第1-2卷第1439││││││定貸款的金額不同,當初我心想只要│頁)││││││30-45萬而已,我不知道要幫我貸那│5.合約書(警詢筆││││││麼多錢。│錄第1-2卷第1441│││││││至1451頁)│││││││6.附件(警卷第1-2│││││││卷第1451頁)│││││││7.證人己○○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23│黃○○│黃泰誌│93年11月10日│在奇摩尋夢園聊天網站認識林姿彣、│1.被害人供述(警│││(更名│林姿彣│共414,000元(每單位│林淑貞介紹認識等二人,一週後林姿│詢筆錄第1-2卷第│││前為傅│歐威志│69,000元,為72,000股│彣約外出吃飯,席間林姿彣稱要公司│1465至1469頁)│││ 智明 )│林淑貞│,共購6單位)│找姊拿錢,我乃同隨行之高盛公司後│2.被害人陽信銀行│││││(貸款600,000元)│案很賺錢並稱高盛投資森林集團在大│1-2卷第1473頁)││││││陸養殖室內漁業,很賺錢並拿報章、│3.被害人台東區中││││││大陸電視報導光碟、簡報及網路相關│小企銀交易明細(││││││資訊,告訴我說投資半年最少就可獲│警卷第1-2卷第││││││利1倍以上,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475頁)││││││都是黃泰誌跟我說明,林姿彣、林淑│4.被害人臺灣銀行││││││貞在旁慫恿。黃泰誌介紹歐威志幫我│交易明細(警卷第││││││去辦貸款,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1-2卷第1477頁)││││││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與│5.合約書││││││我當初決定要貸款的金額不同,因為│(警詢筆錄第1-2卷││││││當初我心裡只想一兩單位就好,讓林│第1479至1497頁)││││││姿彣捧場有個面子就好,其他的錢她│6.附件(簽署人黃││││││們說可以還回銀行,我不知道他要幫│泰誌,警卷第1-2││││││我貸那麼多錢,而且把我的錢全部領│卷第1501頁)││││││走去投資高盛公司。│7.證人黃○○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24│I○○│朱誠俊│94年05月01日│在奇摩網路尋夢園認識 劉珮蓮 ,他說│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621,000元(每單位│它姐姐在高盛公司上班做的很好,並│詢筆錄第1-2卷第││││劉珮蓮│69,000元,為108,000│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很賺錢,並│1515至1519頁)│││││股,共購9單位)│在94年05月01日帶我到高盛公│2.被害人遠東國際│││││(貸款800,000元)│司由朱誠俊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商銀、日盛國際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銀、國泰世華銀行││││││關資訊,投資半年就可獲利1倍,│、中國信託交易明││││││以獲利非常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細(警卷第1-2卷││││││而投資。│第1521至1527頁)││││││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3.日盛國際商銀匯││││││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款回條聯(警卷第││││││貸多少家,我不知道他要幫我貸那麼│1-2卷第1539頁)││││││多錢。│4.合約書(警詢筆│││││││錄第1-2卷第1541│││││││至1549頁)│││││││5.被害人審判筆錄│││││││(甲案卷第7卷第│││││││246至247頁)│││││││6.附件(簽署人朱│││││││誠俊,警卷第1-2│││││││卷第1531頁)│├──┼───┼─────┼──────────┼────────────────┼────────┤│25│劉念東│黃泓霖│94年04月02日│接到石阡右女子的電話,表示要作問│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1,587,000元(每單│卷調查,其間我與 石女 常有電話聯繫│詢筆錄第1-2卷第││││石阡右│位69,000元,為│,94年04月我南下至高雄玩,約石女│1557至1561頁)││││朱誠俊│276,000股,共購23單│來見面時,在聊天的過程中石女問我│2.合約書(警詢筆│││││位)│是對投資有無興趣,並帶我至高盛公│錄第1-2卷第1581│││││(貸款1,900,000元,有│司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至1589頁)│││││告知貸款額度)│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3.被害人台南區中││││││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小企銀及台東區中││││││2倍以上的獲利約735,600元,以獲利│小企銀交易明細(││││││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警卷第1-2卷第││││││資。歐威志幫我申辦銀行貸款來投資│1573至1579頁)││││││森林集團股票。│4附件(簽署人朱│││││││誠俊,警卷第1-2│││││││卷第1589頁)│├──┼───┼─────┼──────────┼────────────────┼────────┤│26│王憲銘│黃泓霖│94年05月01日│接到石阡右的3C產品電話市面調查因│1.被害人供述(警││││石阡右│共207,000元(每單位│而認識石阡右,她於5月初打電話│詢筆錄第1-2卷第│││││69,000元,為36,000股│給我說要找時間出去吃飯見面為由,│1601至1605頁)│││││,共購3單位)│後來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2.合約書(警詢筆││││││94年05月03日帶我到高盛公司│錄第1-2卷第1615││││││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至1621頁)││││││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3.附件(簽署人黃││││││資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獲利是│泓霖,警卷第1-2││││││投資額的1、2倍以上,讓我信以為│卷第1613頁)││││││真進而投資。││├──┼───┼─────┼──────────┼────────────────┼────────┤│27│李明宗│黃泰誌│94年04月09日│接到石阡右的3C產品電話市面調查因│1.被害人供述(警││││石阡右│共345,000元(每單位│而認識石阡右,在後來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2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60,000股│公司投資案,並在93年12月底帶我到│1623至1627頁)│││││,共購5單位)│高盛公司黃泰誌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2.合約書(警詢筆││││││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錄第1-2卷第1637│││││(貸款700,000元)│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至1647頁)││││││可獲利,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獲利│3.附件(簽署人黃││││││是投資額的1、2倍以上,讓我信以為│泰誌,警卷第1-2││││││真進而投資。│卷第1647頁)││││││歐威志幫我貸款。││├──┼───┼─────┼──────────┼────────────────┼────────┤│28│天○○│林彥伯│93年09月10日│接到林淑貞電話因而認識林淑貞,後│1.被害人供述(警││││林淑貞│共345,000元(每單位│來她打電話給我說要找時間出去吃飯│詢筆錄第1-2卷第│││││69,000元,為60,000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1649至1653頁)│││││,共購5單位)│林彥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2.證人天○○於檢││││││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察官前所為之陳述││││││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獲利是投資額│││││││的1、2倍以上,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29│林俊男│黃泰誌│93年10月20日│在高雄火車站認識鄭庭葳,他說要介│1.被害人供述(警││││林彥伯│共414,000元(每單位│紹我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詢筆錄第1-2卷第││││鄭庭葳│69,000元,為72,000股│資案,由黃泰誌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1655至1659頁)│││││,共購6單位)│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2.合約書(警詢筆││││││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錄第1-2卷第1667│││││(貸款950,000元)│414,000元就可獲利約828,000元│至1675頁)││││││,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3.被害人陽信銀行││││││真進而投資。│交易明細(警卷第││││││林彥伯幫我處理銀行貸款。│1-2卷第1677至│││││││1679頁)│││││││4.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警卷第1-2│││││││卷第1681頁)│├──┼───┼─────┼──────────┼────────────────┼────────┤│30│N○○│黃泓霖│94年04月29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邱詩涵,她說要│1.被害人供述(警││││邱詩涵│共1,073,000元(每單│幫我投資理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2卷第││││歐威志│位69,000元,為│司投資案,而於94年04月29日帶我到│1687至1695頁)│││││204,000股,共購17單│高盛公司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2.合約書(警詢筆│││││位)│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錄第1-2卷第1721││││││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至1735頁)│││││(貸款1,200,000元)│120萬元就可獲利約213萬元,以獲利│3.被害人審判筆錄││││││非常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甲案卷第7卷第││││││。│246頁)││││││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4.被害人土地銀行││││││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國泰世華銀行、││││││貸多少家,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中國信託、遠東國│││││││際商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2卷第│││││││1739至1751頁)│││││││5.附件(簽署人黃│││││││泓霖,警卷第1-2│││││││卷第1713頁)│├──┼───┼─────┼──────────┼────────────────┼────────┤│31│丁○○│郭柏宏│94年04月25日│上網聊天時,因而認識邱詩涵,介紹│1.被害人供述(警││││邱詩涵│共483,000元(每單位│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5月上旬 邱女 │詢筆錄第1-2卷第│││││69,000元,為84,000股│帶我到高盛公司,由自稱馬克經理的│1753至1756頁)│││││,共購7單位)│男子(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2.合約書(警詢筆││││││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錄第1-2卷第1763││││││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至1771頁)││││││張為12,000股新台幣69,000元就可獲│3.三商美邦人壽保││││││3-4倍以上的獲利約207,000元,等│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賣出股票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支借金│單借款約定書(警││││││額,並可獲利1,449,000元。│卷第1-2卷第1773│││││││至1775頁)│││││││4.附件(警卷第1-2│││││││卷第1781頁)│││││││5.證人丁○○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32│林祥禔│朱誠俊│94年04月30日│我於94年04月間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林姿彣│共69,000元(每單位│林姿彣,她又介李品瑢給我認識,她│詢筆錄第1-3卷第││││李品瑢│69,000元,為12,000股│說要幫我介紹投資管道為由,開始介│1791至1797頁)│││││,共購1單位)│紹高盛公司投資案,而在05月23日帶│2.合約書(警詢筆││││││我到高盛公司由朱誠俊跟我介紹高盛│錄第1-3卷第1809││││││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至1817頁)││││││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至少就可獲利約130﹪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3│午○○│朱誠俊│94年01月29日│在網路因而認識陳嘉珮,他說要介紹│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690,000元(每單位│我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詢筆錄第1-3卷第││││陳嘉珮│69,000元,為120,000│案,由朱誠俊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1827至1835頁)│││││股,共購10單位)│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2.合約書(警詢筆││││││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錄第1-3卷第1849│││││(貸款900,000元)│690,000元就可獲利約1,380,000元,│至1858頁)││││││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3.被害人台東區中││││││進而投資。│小企銀交易明細(││││││歐威志幫我申請貸款時,沒有告知我│警卷第1-3卷第││││││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1867至1869頁)││││││貸多少家,與我當初決定貸款金額不│││││││同,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34│卯○○│李品瑢│94年04月03日│在網路交友因而認識邱詩涵,他說要│1.被害人供述(警││││黃泰誌│共69,000元(每單位│幫我介紹投資案為由,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3卷第││││邱詩涵│69,000元,為12,000股│公司投資案,邱詩涵又介紹李品瑢給│1871至1877頁)││││郭柏宏│,共購1單位)│我認識,並在04月03日間帶我到高盛│2.合約書(警詢筆││││││公司由郭柏宏與李品瑢跟我介紹高盛│錄第1-3卷1899第││││││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至1907頁)││││││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3.附件(簽署人黃││││││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以獲利非│泰誌,警卷第1-3││││││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卷第1907頁)││││││。簽約時,郭柏宏與黃泰誌跟我在高│││││││盛公司完成簽約。││├──┼───┼─────┼──────────┼────────────────┼────────┤│35│李俊儀│黃泰誌│94年03月12日│接到林姿彣的魚委會電話市面調查因│1.被害人供述(警││││林姿彣│共1,242,000元(每單│而認識林姿彣,她第二天打電話給我│詢筆錄第1-3卷第││││歐威志│位69,000元,為│說找時間出去吃飯為由,開始介紹高│1909至1913頁)│││││216,000股,共購18單│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年03月初│2.合約書(警詢筆│││││位)│帶我到高盛公司由黃泰誌跟我介紹高│錄第1-3卷第1923││││││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至1929頁)│││││(貸款1,700,000元)│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3.被害人台東區中││││││果投資就可獲利,以獲利非常豐厚為│小企銀交易明細(││││││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以獲利│警卷第1-3卷第││││││非常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1、2倍│1915至1921頁)││││││以上。│4.附件(簽署人黃││││││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歐威志說能貸│泰誌,警卷第1-3││││││多少家就貸多少家,與我當時決定要│卷第1929頁)││││││貸款的金額不同,我不知道會貸這麼│││││││多。││├──┼───┼─────┼──────────┼────────────────┼────────┤│36│邵裕翔│李秀萍│93年08月23日│之前受阿肯迪亞詐騙800,000元認│1.被害人供述(警│││││共138,000元(每單位│識李秀萍,李秀萍並說要幫忙解決阿│詢筆錄第1-3卷第│││││69,000元,為24,000股│肯迪亞的問題為由介紹高盛公司投資│1943至1947頁)│││││,共購2單位)│案,並說投資可獲利一倍以上,誤信│2.合約書(警詢筆││││││而投資。│錄第1-3卷第1957│││││(貸款150,000元)││至1963頁)│││││││3.被害人審判筆錄│││││││(甲案卷第7卷第│││││││143至144頁)│││││││4.被害人華南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3卷第1965至│││││││1967頁)│├──┼───┼─────┼──────────┼────────────────┼────────┤│37│辛○○│許玉青│93年12月02日│因之前投資蘋果星球而認識吳家欣,│1.被害人供述(警││││吳家欣││她說要幫我介紹投資為由,開始介紹│詢筆錄第1-3卷第││││││高盛公司投資案,由許玉青跟我介紹│1969至1973頁)││││││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2.證人辛○○於檢││││││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當時我跟吳│察官前所為之陳述││││││家欣說我在蘋果星球被騙,為何還要│。││││││聽信她而投資,吳家欣跟我說如果我│││││││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就可以返還│││││││向我借的錢,並遊說我說把錢還我後│││││││來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及投資更│││││││多金額,但我並未相信,最終僅同意│││││││以吳家欣所欠之3萬多元為投資。││├──┼───┼─────┼──────────┼────────────────┼────────┤│38│龐啟煬│朱誠俊│94年04月11日│因而朋友介紹認識石阡右,她說要幫│1.被害人供述(警││││石阡右│共207,000元(每單位│我解決債務問題,並要幫我做債務整│詢筆錄第1-3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36,000股│合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1985至1993頁)│││││,共購3單位)│並在04月間帶我到高盛公司由朱誠俊│2.合約書(警詢筆││││││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錄第1-3卷第2005│││││(貸款420,000元)│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至2011頁)││││││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3.被害人審判筆錄││││││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甲案卷第7卷第││││││進而投資。我申請貸款的文件原先是│240頁)││││││指職士官,但被代辦歐威志改為常備│4.被害人國泰世華││││││士官,在94年04月間經台東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警││││││銀行查證後是偽件就被退回貸款申請│卷第1-3卷第2013││││││。在94年04間台東中小企業銀行的行│至2015頁)││││││員打話跟我作資料的確認時,問我學│││││││歷軍種是不是常備士官,可是我當時│││││││是指職士官,銀行行員跟我才知道我│││││││的資料被歐威志竄改,當時我提出申│││││││請貸款的資料都是副本,所以有可能│││││││被竄改。││├──┼───┼─────┼──────────┼────────────────┼────────┤│39│梁宏昌│蔡淑雯│93年09月05日│因蔡淑雯跟我做問卷調查,並投資有│1.被害人供述(警│││││共414,000元(每單位│阿肯迪亞子公司捷達,之後蔡淑雯說│詢筆錄第1-3卷第│││││69,000元,為72,000股│要幫我介紹投資的管道為由,告訴我│2017至2023頁)│││││,共購6單位)│說如果投資414,000元就可獲利約│2.合約書(警詢筆││││││70幾萬元,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錄第1-3卷第2031│││││(貸款1,200,000元)│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至2039頁)│││││││3.被害人審判筆錄│││││││(甲案卷第7卷第│││││││142至143頁)│││││││4.被害人台南區中│││││││小企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3卷第│││││││2047至2049頁)│├──┼───┼─────┼──────────┼────────────────┼────────┤│40│李人傑│林彥伯│94年01月21日│在上網聊天時,因而認識洪珮瑜,其│1.被害人供述(警││││洪珮瑜│共483,000元(每單位│間她約我出去吃飯聊,問我對投資有│詢筆錄第1-3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84,000股│無興趣,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2051至2055頁)│││││,共購7單位)│並在1月上旬 洪女 帶我到高盛公司,│2.合約書(警詢筆││││││由林彥伯跟我介紹森林集團在香港未│錄第1-3卷第2061│││││(貸款1,600,000元,代│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至2069頁)│││││償1,200,000元,餘貸│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張為12,000股新│3.被害人審判筆錄│││││400,000元)│台幣69,000元就可獲1.8倍以上的獲│(原審卷第7卷第││││││利利約124,200元,以獲利非常豐厚│244至245頁)││││││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4.被害人交易明細││││││洪珮瑜表示他認識凱興國際金融行銷│(警卷第1-3卷第││││││的經理歐威志,幫我申請銀行貸款。│2071至2073頁)│││││││5.附件(簽署人洪│││││││ 佩瑜 ,警卷第1-3│││││││卷第2069頁)│├──┼───┼─────┼──────────┼────────────────┼────────┤│41│潘秋實│歐威志│93年12月31日│在高雄火車站作問卷認識鄭庭葳,他│1.被害人供述(警││││鄭庭葳│共138,000元(每單位│說介紹我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3卷第│││││69,000元,為24,000股│司投資案,由歐威志跟我介紹高盛公│2081至2089頁)│││││,共購2單位)│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貸款200,000元)│資138,000元就可獲利約276,000元│││││││,獲利非常豐厚,獲利是投資額的1│││││││、2倍以上。到94年05月31日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等賣出股票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貸款,並可獲利276,000│││││││元。鄭庭葳建議我用貸款方式去投資│││││││,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與我當初決定要貸款的金額不同,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錢。││├──┼───┼─────┼──────────┼────────────────┼────────┤│42│ 楊育誠 │吳欣僑│94年02月10日│吳欣僑帶我到她們公司後,就由郭柏│1.被害人供述(警│││(更名│歐威志│共1,380,000元(每單│宏直接向我推銷,他說:「公司有留│詢筆錄第1-3卷第│││前為楊│郭柏宏│位69,000元,為│30個單位給我,但是他只能給我20單│2095至2099頁)│││智安)││240,000股,共購20單│位,計24萬股,共需138萬整,另尚│2.合約書(警詢筆│││││位)│需繳代辦貸款手續費12萬元,留30萬│錄第1-3卷第2119││││││在戶頭裡供作每月扣繳本利之款項。│至2127頁)│││││(貸款1,800,000元)│這些預留額度剛好可扣繳至94年10月│3.被害人審判筆錄││││││份,也剛好是上市日期』,又說『如│(甲案卷第7卷第││││││果投資138萬,約可獲利400多萬元│141至142頁)││││││』,以獲利非常豐富為由,讓我信以│4.被害人郵局、台││││││為真進而投資。歐威志並跟我說要我│新銀行、台東區中││││││多貸一點,可做比較利率選擇之用,│小企銀交易明細(││││││並要我購買1,380,000元20單位│警卷第1-3卷第││││││(240,000股)的森林集團股票。│2107至2117頁)││││││貸款核發下來後吳欣僑在94年2│5.附件(警卷第1-3││││││月8日找我到高盛公司完成簽約。│卷第2127頁)│││││││6.證人楊育誠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43│C○○│朱誠俊│94年03月20日│朋友介紹而認識陳嘉珮,並由朱誠俊│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1,035,000元(每單│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詢筆錄第1-3卷第││││陳嘉珮│位69,000元,為│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2129至2137頁)││││黃泓霖│180,000股,共購15單│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2.合約書(警詢筆│││││位)│上,當初我只是要考慮,他們一直跟│錄第1-3卷第2149││││││我介紹投資獲利的情形吸引,以獲利│至2159頁)│││││(貸款1,500,000元,有│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3.被害人台南區中│││││告知貸款金額)│資。│小企銀交易明細(││││││朱誠俊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去│警卷第1-3卷第││││││辦貸款。│2169至2171頁)│││││││4.附件(簽署人:│││││││黃泓霖,警卷第│││││││1-3卷第2159頁)│││││││5.證人C○○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44│林家賓│莊宗偉│93年12月26日│李品瑢在93年12月中下旬帶我到高盛│1.被害人供述(警││││李品瑢│共345,000元(每單位│公司由莊宗偉及業務員黃泰誌、黃泓│詢筆錄第1-3卷第││││黃泰誌│69,000元,為60,000股│霖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2173至2177頁)││││黃泓霖│,共購5單位)│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合約書(警詢筆││││歐威志││並告訴我說如果購買該公司投資案,│錄第1-3卷第2191│││││(貸款3,610,000元,代│獲利會在投資金額1倍以上,非常豐│至2209頁)│││││償2,000,000元,餘貸│厚,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李品瑢│3.被害人日盛銀行│││││1,610,000元)│分2次找我一同至高盛公司,由業務│、台東區中小企銀││││││員黃泰誌與我完成簽約手續。│、台南區中小企銀││││││歐威志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只說│交易明細(警卷第││││││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到最後總計│1-3卷第2211至││││││貸得361萬元,超出我預計之貸款金│2215頁)││││││額。││├──┼───┼─────┼──────────┼────────────────┼────────┤│45│D○○│黃泰誌│94年03月08日│雅虎奇摩交友網站認識邱詩涵,於今│1.被害人供述(警││││李品瑢│共1,104,000元(每單│(94)年3月份我與邱詩涵、李品瑢│詢筆錄第1-3卷第││││歐威志│位69,000,為192,000│某次用餐席間,邱詩涵曾向我提到高│2217至2221頁)││││邱詩涵│股,共購16單位)│盛公司的投資案不錯、獲利率高,不│2.合約書(警詢筆││││││過當時我並未答應。後來邱詩涵又遊│錄第1-3卷第2231│││││(貸款1,200,000元)│說我說李品瑢是高盛公司的主要幹部│至2241頁)││││││,可以幫我爭取高盛公司幾個投資單│3.被害人審判筆錄││││││位。邱詩涵並在3月中旬帶我到高盛│(甲案卷第7卷第││││││司由業務員黃泰誌向我介紹高盛公司│140頁及第237頁)││││││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4.被害人國泰世華││││││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購買│銀行、台東區中小││││││該公司投資案,獲利會在投資金額1│企銀交易明細(警││││││以上,非常豐厚,讓我信以為真進而│卷第1-3卷第2243││││││投資。│至2249頁)││││││歐威志幫我辦貸款,也沒有告知我要│5.附件(簽署人黃││││││貸多少錢,只說能貸得多少家就貸多│泰誌,警卷第1-3││││││少家。│卷第2251頁)│││││││6.證人D○○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46│阮君亭│朱誠俊│94年03月12日│在網路聊天交友因而認識朱誠俊,他│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621,000元(每單位│說要幫我介紹投資賺錢的管道為由,│詢筆錄第1-3卷第│││││69,000元,為108,000│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年│2257至2265頁)│││││股,共購9單位)│03月21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由朱誠俊跟│2.合約書(警詢筆││││││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錄第1-3卷第2275│││││(貸款780,000元)│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至2283頁)││││││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3.被害人中國國際││││││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商銀、陽信銀行、││││││進而投資。│台新銀行交易明細││││││朱誠俊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沒有│(警卷第1-3卷第││││││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2295至2305頁)││││││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那麼│4.附件(警卷第1-3││││││多錢。│卷第2283頁)│├──┼───┼─────┼──────────┼────────────────┼────────┤│47│盧正榮│李佳香│94年02月18日│ 陳品蓁 打電話給我朋友說要幫我退阿│1.被害人供述(警││││郭美莉│共207,000元(每單位│肯迪亞投資的錢為由,我乃認識郭美│詢筆錄第1-3卷第││││許國樑│69,000元,為36,000股│莉,郭美莉說可以幫我們解決阿肯迪│2307至2315頁)││││莊宗偉│,共購3單位)│亞的問題,並說要幫我們債務整合,│2.合約書(警詢筆││││歐威志││就請許國樑幫我作債務整合50萬元,│錄第1-3卷第2329││││陳品蓁│(貸款700,000元,代償│幫我辦貸款,但後來又追加貸20萬元│至2337頁)││││郭柏宏│500,000元,餘貸│,當時郭美莉說她的主管郭柏宏及莊│3.被害人中國農民│││││200,000元)│宗偉可以幫我們解決阿肯迪亞的問題│銀行、台東區中小││││││,並說透過許國樑可解決阿肯迪亞的│企銀交易明細(警││││││退款問題,我們就相信他們,郭柏宏│卷第1-3卷第2339││││││及莊宗偉說要幫我們減輕債務,開始│至2347頁)││││││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李佳香、郭│4.附件(警卷第1-3││││││美莉、郭柏宏及莊宗偉、陳品蓁跟我│卷第2337頁)││││││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說如│││││││果投資10,000元就可獲利約400,000│││││││元,獲利非常豐厚,當時陳品蓁還假│││││││裝要簽約投資高盛公司的投資案,讓│││││││我更信以為真而投資。│││││││許國樑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我事│││││││後才知道歐威志幫我貸70萬元。││├──┼───┼─────┼──────────┼────────────────┼────────┤│48│張育誠│黃泓霖│94年04月30日│因蔡淑雯跟我做電話市場調查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蔡淑雯│共207,000(每單位│,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帶│詢筆錄第1-3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36,000股│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2349至2357頁)│││││,共購3單位)│路6號5樓之2),由黃泓霖跟我介│2.合約書(警詢筆││││││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錄第1-3卷第2369│││││(貸款300,000元)│票的簡報及網路資訊,並告訴我說如│至2377頁)││││││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常│3.被害人國泰世華││││││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銀行交易明細(警││││││黃泓霖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當時│卷第1-3卷第2389││││││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至2393頁)││││││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4.附件(簽署人黃││││││那麼多錢。│泓霖,警卷第1-3│││││││卷第2385頁)│├──┼───┼─────┼──────────┼────────────────┼────────┤│49│王怡傑│李佳香│93年11月23日│在網路聊天室認識洪珮瑜與李佳香,│1.被害人供述(警││││洪珮瑜│共345,000元(每單位│他們說要幫我投資理財,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3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60,000股│盛公司投資案,帶我到高盛公司,由│2395至2403頁)│││││,共購5單位)│李佳香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2.合約書(警詢筆││││││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資訊,│錄第1-3卷第2425│││││(貸款450,000元)│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二倍│至2439頁)││││││,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李佳香介│3.附件(簽署人李││││││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沒有告知我要│佳香,警卷第1-3││││││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卷第2415頁)││││││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那麼多錢。││├──┼───┼─────┼──────────┼────────────────┼────────┤│50│陳文凱│黃泓霖│94年04月13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林姿彣,並在│1.被害人供述(警││││林姿彣│共483,000元(每單位│94年04月底帶我到高盛公司由黃泓│詢筆錄第1-3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84,000股│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2441至2449頁)│││││,共購7單位)│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合約書(警詢筆││││││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錄第1-3卷第2469│││││(貸款600,000元)│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至2479頁)││││││以為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日盛銀行││││││黃泓霖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當時│、遠東國際銀行、││││││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台東區中小企銀交││││││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易明細(警卷第││││││那麼多錢。│1-3卷第2459至│││││││2463頁)│││││││4.附件(簽署人黃│││││││泓霖警卷第1-3卷│││││││第2469頁)│├──┼───┼─────┼──────────┼────────────────┼────────┤│51│蘇廣治│莊宗偉│94年01月16日│陳品蓁以要幫我處理阿肯迪亞退款事│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1,449,000元(每單│宜,並幫我做債務整合,介紹認識郭│詢筆錄第1-3卷第││││陳品蓁│位69,000元,為│美莉,她們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2481至2489頁)││││郭美莉│252,000股,共購21單│案,由莊宗偉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2.合約書(警詢筆│││││位)│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錄第1-3卷第2513││││││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就可│至2527頁)│││││(貸款2,550,000元)│獲利約120﹪以獲利,約可達一倍以│3.被害人之母親張││││││上的獲利,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 桂緞 審判筆錄(甲││││││莊宗偉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當時│案卷第7卷第244頁││││││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我不知道會貸│4.被害人郵局、台││││││那麼多錢。│南區中小企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3│││││││卷第2529至2541頁│││││││)│││││││5.附件(警卷第1-3│││││││卷第2511頁)│├──┼───┼─────┼──────────┼────────────────┼────────┤│52│黃博駿│李佳香│94年02月05日│在因蔡淑雯突然打電話跟我做市場調│1.被害人供述(警││││蔡淑雯│共138,000元(每單位│查,問我要不要投資,由李佳香先跟│詢筆錄第1-4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24,000股│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2543至2551頁)││││郭柏宏│,共購2單位)│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我第│2.合約書(警詢筆││││││三次到高盛公司時,郭柏宏又跟我介│錄第1-4卷第2565│││││(貸款250,000元)│紹投資的相關資訊,告訴我如果投資│至2573頁)││││││38,000元就可獲利約276,000元,│3.被害人國泰世華││││││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交易明細(警卷第││││││李佳香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1-4卷第2583至│││││││2585頁)│││││││4.附件(簽署人蔡│││││││淑雯,警卷第1-4│││││││卷第2573頁)│││││││5.證人黃博駿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53│劉昱祥│黃泰誌│93年10月19日│之前李秀萍介紹我投資阿肯迪亞投資│1.被害人供述(警││││李秀萍│共483,000元(每單位│案的銀行貸款有欠錢(8萬8千元)│詢筆錄第1-4卷第││││洪珮瑜│69,000元,為84,000股│,李秀萍就說要幫我債務整合,說我│2587至2597頁)│││││,共購7單位)│可以參考一些高獲利的投資案,就開│2.合約書(警詢筆││││││始介紹高盛公司的投資案,在93年8│錄第1-4卷第2607│││││(貸款2,300,000元,代│月中旬帶我到高盛公司,由黃泰誌告│至2613頁)│││││償1,358,466元,餘貸│訴我,如果投資483,000元就可獲│3.被害人訊問筆錄│││││1,240,914元,僅貸│利約100多萬元,可獲利2倍以上│(甲案偵卷第2卷第│││││700,000元非歐威志代│,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李秀萍跟│74-30頁至74-34頁│││││辦)│洪珮瑜建議我用貸款方式去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4.被害人台東區中│││││││小企銀.台南區中│││││││小企銀.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交│││││││通銀行.郵局交易│││││││明細(警卷第1-4│││││││卷第2615至2641頁│││││││)│├──┼───┼─────┼──────────┼────────────────┼────────┤│54│劉義明│黃泰誌│93年12月05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林姿彣,他說│1.被害人供述(警││││林姿彣│共345,000元(每單位│幫我找賺錢的投資為由,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60,000股│盛公司投資案,由黃泰誌跟我介紹高│2643至2651頁)│││││,共購5單位)│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2.合約書(警詢筆││││││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錄第1-4卷第2663│││││(貸款450,000元)│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獲利非常│至2671頁)││││││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國泰世華││││││歐威志幫我申辦貸款時,沒有告知我│.台新.陽信銀行││││││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交易明細(警卷第││││││貸多少家。我不知道要貸那麼多家。│1-4卷第2685至│││││││2691頁)│││││││4.附件(簽署人黃│││││││泰誌,警卷第1-4│││││││卷第2683頁)│├──┼───┼─────┼──────────┼────────────────┼────────┤│55│地○○│黃泰誌│93年12月25日│在朋友陳嘉珮介紹因而認識David(│1.被害人供述(警││││李品瑢│共1,104,000元(每單│黃泰誌)與李品瑢,他們說說要幫我│詢筆錄第1-4卷第││││李秀萍│位69,000元,為│債務整合,當時我只是想買車而已,│2693至2697頁)││││歐威志│192,000股,共購16單│但 陳嘉佩 與李品瑢要我貸多一點,順│2.合約書(警詢筆││││陳嘉珮│位)│便可以投資賺錢,開始介紹高盛公司│錄第1-4卷第2721││││││投資案,並在94年1月中旬帶我到高│至2727頁)│││││(貸款1,900,000元)│盛公司,由David(黃泰誌)跟我介│3.台南區中小企銀││││││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匯款申請書(警卷││││││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第1-4卷第2731頁)││││││說如果投資1,000,000元就可利約22│4.被害人日盛.││││││5萬元,獲利非常豐厚,當我猶豫不│台南區中小企銀交││││││決時,李秀萍在旁遊說我說,他弟弟│易明細(警卷第││││││也是蘋果星球投資的受害者,一直鼓│1-4卷第2733至││││││吹我說投資高盛比較穩固,讓我信以│2739頁)││││││為真進而投資。歐威志沒有跟我說要│5.附件(簽署人黃││││││貸多少錢,他說能貸多少就貸多少。│泰誌,警卷第1-4││││││當時我只決定貸一百萬,我不知道要│卷第2719頁)││││││貸那麼多。││├──┼───┼─────┼──────────┼────────────────┼────────┤│56│張士偉│黃泓霖│94年02月20日│在高雄火車站認識陳品蓁,她介紹高│1.被害人供述(警││││李佳香│共552,000元(每單位│盛公司投資案,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96,000股│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2741至2745頁)││││ 陳姿婷 │,共購8單位)│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2.合約書(警詢筆││││││果投資就可獲利約一倍以上,讓我信│錄第1-4卷第2757│││││(貸款600,000元)│以為真進而投資。他說等到94年5月│至2767頁)││││││31日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賣出股票│3.被害人台東區中││││││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貸款,並可獲│小企銀交易明細(││││││利70至80萬元。在94年2月20日由李│警卷第1-4卷第││││││佳香找我到高盛公司與黃泓霖完成簽│2755頁)││││││約,歐威志代辦貸款,沒有告知我要│4.附件(簽署人黃││││││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錢就貸│泓霖,警卷第1-4││││││多少。│卷第2767頁)│││││││5.證人張士偉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57│黃上賓│洪珮瑜│93年11月10日│洪珮瑜說要幫我賺錢及處理阿肯迪亞│1.被害人供述(警││││黃泓霖│共345,000元(每單位│負債為由,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詢筆錄第1-4卷第││││鄭庭葳│69,000元,為60,000股│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2775至2779頁)│││││,共購5單位)│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2.合約書(警詢筆││││││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5個單位│錄第1-4卷第2787│││││(貸款1,020,000元,代│345,000元約可獲利70萬元以上,│至2797頁)│││││償680,000元,餘貸│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3.被害人訊問筆錄│││││340,000元)│進而投資。洪珮瑜、鄭庭葳說到94│(甲案偵卷第3卷第││││││年05月31日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65頁)││││││,等賣出股票後即可連本帶利漬償貸│4.被害人審判筆錄││││││款。我是將資料交給洪珮瑜、鄭庭葳│(甲案卷第240至││││││她們幫我去辦貸款。│241頁)│││││││5.被害人日盛.│││││││陽信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4卷第│││││││2807至2809頁│││││││)│││││││6.附件(簽署人洪│││││││佩瑜,警卷第1-4│││││││卷第2797頁)│├──┼───┼─────┼──────────┼────────────────┼────────┤│58│丑○○│李佳香│94年02月23日│在奇摩網站交友因而認識胡珍瑄,經│1.被害人供述(警││││蔡淑雯│共966,000元(每單位│其介紹認識李佳香、 蔡曉 雯(即蔡淑│詢筆錄第1-4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168,000│雯化名)等人在第三次見面後由蔡曉│2811至2815頁)││││胡珍瑄│股,共購14單位)│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問我│2.合約書(警詢筆││││郭柏宏││有無興趣投資海外未上市股票,而說│錄第1-4卷第2831│││││(貸款1,240,000元)│高盛有股票要在香港掛牌上市,獲利│至2851頁)││││││2倍以上,並詢問我無投資意願,我│3.被害人國泰世華││││││因誤信胡珍瑄、蔡淑雯、李佳香等人│.陽信銀行交易明││││││之騙術,由李佳香及郭柏宏(馬克)│細(警卷第1-4││││││等人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卷第2827至││││││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2829頁)││││││,並告訴我說投資1單位69,000元就│4.附件(簽署人李││││││可獲利約144,000元(香港上市價港│佳香,警卷第1-4││││││幣2.5上市後達港幣3元以上才可交易│卷第2851頁)││││││換算臺幣後乘於4),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胡珍瑄約我見面說該公司│││││││股票已增值到每單位87,000元,我因│││││││一時財迷心竅又加碼一單位,胡珍瑄│││││││、李佳香、蔡淑雯告訴我到了94年5│││││││月1日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等賣出│││││││股後即可連本帶利清償貸款,並可獲│││││││利88,000元。│││││││歐威志幫我申辦貸款投資森林集團股│││││││票時,沒有告知我要貸多少錢,歐威│││││││志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59│玄○○│朱誠俊│94年03月12日│在奇摩交友網路因而認識陳嘉珮,經│1.被害人供述(警││││李品瑢│共1,173,000元(每單│她介紹又認識同公司之李品瑢,經她│詢筆錄第1-4卷第││││歐威志│位69,000元,為│們兩人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在94│2863至2867頁)││││陳嘉珮│204,000股,共購17單│年3月12日帶我到高盛公司由朱誠俊│2.合約書(警詢筆││││黃泰誌│位)│(Arron)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錄第1-4卷第2883││││││團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至2893頁)│││││(貸款1,450,000元)│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1單位69,000│3.被害人審判筆錄││││││元就可獲利約138,000元,讓我信│(甲案卷第7卷第││││││以為真進而投資。│237至238頁)││││││歐威志幫我申辦貸款,沒有告知我要│4.被害人台東區中││││││貸多少錢,他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小企銀交易明細(││││││家。我不知道他會幫我貸那麼多錢,│警卷第1-4卷第││││││而且我所貸款的錢也被他們扣走了。│2877至2881頁)│││││││5.附件(簽署人黃│││││││泰誌,警卷第1-4│││││││卷第2893頁)│├──┼───┼─────┼──────────┼────────────────┼────────┤│60│劉騰鴻│李佳香│94年01月24日│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認識吳欣僑,│1.被害人供述(警││││洪珮瑜│共897,000元(每單位│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口,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156,000│盛公司投資案,由吳欣僑介紹李佳香│2905至2913頁││││吳欣僑│股,共購13單位)│和洪珮瑜、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公司│2.合約書(警詢筆││││郭柏宏││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錄第1-4卷第2935│││││(貸款1,200,000元)│等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至2941頁)││││││,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個單位│3.被害人審判筆錄││││││69,000元可獲利約2.5倍,郭柏宏向│(甲案卷第7卷第││││││我說的很容易可讓本金獲利賺錢,讓│236至237頁)││││││我誤信其所言,且經由該公司另一女│4.被害人國泰世華││││││子 馮愛玲 (未據起訴)表示她也貸款│銀行交易明細(警││││││購買很多股票,並鼓勵我跟進購買,│卷第1-4卷第2931││││││我以為他們講的是真的,才進而投資│至2933頁)││││││高盛公司。│5.附件(簽署人吳││││││吳欣喬透過歐威志幫我辦貸款,歐威│欣僑,警卷第1-4││││││志告訴我,要我配合回答銀行人員說│卷第2929頁)││││││是要買車,有多少貸款額度,就貸多│││││││少額度。歐威志說他也買很多香港森│││││││林公司股票。││├──┼───┼─────┼──────────┼────────────────┼────────┤│61│莊世榕│李品瑢│94年01月16日共│在高雄市於電話訪問認識石阡右後,│1.被害人供述(警││││李秀萍│1,725,000元(每單位│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口,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4卷第││││黃泓霖│69,000元,為300,000│司投資案,由石阡右介紹李品瑢、李│2943至2953頁)││││石阡右│股,共購25單位)│秀萍、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2.合約書(警詢筆││││歐威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錄第1-4卷第2965│││││(貸款2,200,000元)│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至2967頁)││││││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個單位69,000元│3.被害人審判筆錄││││││就可獲利2.5倍,黃泓霖向我說的很│(甲案卷第7卷第││││││容易可獲利賺錢,我以為他們講的是│243頁)││││││真的,才投資高盛公司。李秀萍、李│4.被害人台南區中││││││品瑢於貸款時,又騙我說他們自己弟│小企銀等交易明細││││││弟也是軍人,也買了300多萬等語,│(警卷第1-4卷第││││││根本就是在騙我。│2969至2971頁及第││││││歐威志告訴我,要是接獲銀行詢問貸│2975至2979頁)││││││款過程,要我配合回答銀行人員說是│5.第一銀行匯款通││││││要買車,有多少貸款額度,就貸多少│知單(警卷第1-4││││││額度。│卷第2983頁)│││││││6.附件(簽署人黃│││││││泓霖,警卷第1-4│││││││卷第2973頁)│├──┼───┼─────┼──────────┼────────────────┼────────┤│62│乙○○│李佳香│93年08月17日│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認識蔡淑雯,│1.被害人供述(警││││蔡淑雯│共621,000元(每單位│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口,開始介紹高│詢筆錄第1-4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108000股│盛公司投資案,由蔡淑雯介紹鍾志明│2985至2993頁)││││鍾志明│,共購9單位)│、李佳香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2.合約書(警詢筆││││林彥伯││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錄第1-4卷第3003│││││(貸款950,000元)│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至3017頁)││││││我說如果投資一個單位69,000元就可│3.被害人審判筆錄││││││獲利2.5倍,鍾志明向我說的很容易│(甲案卷第7卷第││││││可讓金獲利賺錢,讓我誤信所言,才│141頁)││││││投資高盛公司。│││││││之後蔡淑雯又聯絡我,說可以讓我不│││││││用花錢就可以賺錢,就帶我去找林彥│││││││伯,林彥伯又跟我說投資的事項,我│││││││又做了第二次投資。蔡淑雯透過歐威│││││││志幫我辦貸款。││├──┼───┼─────┼──────────┼────────────────┼────────┤│63│陳俊宏│黃泰誌│93年10月05日│93年09月中旬間,於奇摩聊天室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759,000元(每單位│ 黃曉琪 ,由黃曉琪介紹黃泰誌跟我介│詢筆錄第1-4卷第││││李佳香│69,000元,為132,000│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3019至3027頁)││││吳欣僑│股,共購11單位)│加坡、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2.合約書(警詢筆││││黃曉琪││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1個單位│錄第1-4卷第3043││││郭柏宏│(貸款1,100,000元)│69,000元就可獲利約2.5倍。吳欣│至3051頁)││││││喬、郭柏宏約我見面吃飯,黃曉琪、│3.被害人 安泰 .││││││黃泰誌建議我用貸款方式去投資森林│陽信.國泰世華銀││││││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未上│行交易明細(警卷││││││市股票,黃曉琪、黃泰誌透過歐威志│第1-4卷第3035││││││幫我去貸款,李佳香叫我先在空白合│至3041頁)││││││約簽名,等李佳香告訴我銀行最高貸│4.附件(簽署人黃││││││款額度後,我才知道貸款3筆共約110│泰誌,警卷第1-4││││││萬多元。│卷第3043頁)│││││││5.證人陳俊宏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64│K○○│李佳香│94年04月10日│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認識李曉薇,│1.被害人供述(警││││黃泓霖│共621,000元(每單位│她先以交友聊天為藉口,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4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108,000│司投資案,並在94年04月初帶我到高│3053至3063頁)││││李曉薇│股,共購9單位)│盛公由李曉薇介紹李佳香和黃泓霖跟│2.合約書(警詢筆││││││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錄第1-4卷第3075│││││(貸款790,000元)│、新加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的簡報│至3083頁)││││││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3.被害人交易明細││││││資一個單位69,000元就可獲利約2.5│(警卷第1-4卷第││││││倍,讓我誤信所言,才投資高盛公司│3073頁)││││││。│4.附件(簽署人李││││││ 李曉葳 、李佳香、黃泓霖3人透過歐│佳香,警卷第1-4││││││威志幫我辦貸款,我接獲銀行詢問,│卷第3077頁)││││││我說只願意貸款10萬元,但不知道李│││││││佳香為甚麼會知道,竟親自打電話給│││││││我說我貸的太少,她要我配合如果再│││││││有銀行人員打電話詢問時,要配合說│││││││要買車自願提高貸款額度。││├──┼───┼─────┼──────────┼────────────────┼────────┤│65│黃勝賢│吳欣僑│93年12月11日│在奇摩交友網路而認識吳欣僑,他說│1.被害人供述(警││││郭柏宏│共414,000元(每單位│要幫我規劃理財為由,開始介紹高盛│詢筆錄第1-4卷第│││││69,000元,為72,000股│公司投資案,由郭柏宏跟我介紹高盛│3085至3089頁)│││││,共購6單位)│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2.合約書(警詢筆││││││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錄第1-4卷第3107│││││(貸款500,000元)│投資1單位69,000元就可獲利約│至3115頁)││││││138,000元以上,以獲利非常豐厚為│3.被害人台新帳號││││││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警卷第1-4卷第│││││││3095頁)│││││││4.附件(警卷第1-4│││││││卷第3097頁)│├──┼───┼─────┼──────────┼────────────────┼────────┤│66│甲○○│李秀萍│94年02月20日│在高雄市於奇摩聊天室認識邱詩涵,│1.被害人供述(警││││吳欣僑│共1,104,000元(每單│她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由邱詩涵介│詢筆錄第1-4卷第││││歐威志│位69,000元,為│紹李秀萍、吳欣喬、郭柏宏跟我介紹│3117至3127頁)││││邱詩涵│192,000股,共購16單│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馬來西亞、新加│2.合約書(警詢筆││││郭柏宏│位)│坡、香港等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錄第1-4卷第3153││││││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一個│至3171頁)│││││(貸款1,850,000元)│單位69,000元就可利約2.5倍,│3.被害人台銀.││││││李秀萍向我說的很容易讓本金獲利賺│台東區中小企銀.││││││錢,讓我誤信所言,才投資高盛公司│台南區中小企銀交││││││。│易明細(警卷第││││││邱詩涵、吳欣喬2人透過歐威志幫我│1-4卷第3139至││││││辦貸款。│3143頁)│││││││4.附件(警卷第1-4│││││││卷第3145頁)│├──┼───┼─────┼──────────┼────────────────┼────────┤│67│酉○○│黃泓霖│94年03月27日│94年3月底,在網路聊天室認識胡珍│1.被害人供述(警││││吳欣僑│共414,000元(每單位│瑄,她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並跟我說│詢筆錄第1-4卷第││││李佳香│69,000元,為72,000股│她自己也有投資,並在4月初叫我到│3175至3183頁)││││歐威志│,共購6單位)│高盛公司,由吳欣僑及黃泓霖跟我介│2.合約書(警詢筆││││胡珍瑄││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錄第1-4卷第3205│││││(貸款540,000元)│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至3213頁)││││││說投資41萬就可獲利約90萬元,讓我│3.被害人訊問筆錄││││││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李佳香跟吳欣│(甲案偵卷第3卷第││││││喬建議我貸款投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97頁)││││││在香港未上市股票,李佳香跟吳欣喬│4.被害人審判筆錄││││││並跟我說要我多貸一點,歐威志幫我│(甲案卷第7卷第││││││辦貸款,他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238頁)││││││,與我當時決定貸款金額不同,我不│5.被害人台新.國││││││知道要貸那麼多錢。│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4卷│││││││第3197至3203頁)│││││││5.附件(簽署人黃│││││││泓霖,警卷第1-4│││││││卷第3213頁)│├──┼───┼─────┼──────────┼────────────────┼────────┤│68│陳雅湞│朱誠俊│94年01月22日│因朋友而認識朱誠俊,他說要幫我解│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897,000元(每單位│決財務問題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詢筆錄第1-4卷第│││││69,000元,為156,000│投資案,由朱誠俊跟我介紹高盛公司│3215至3223頁)│││││股,共購13單位)│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2.合約書(警詢筆││││││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就可│錄第1-4卷第3229│││││(貸款1,000,000元)│獲利約一至二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至3235頁)││││││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審判筆錄││││││歐威志幫我去辦貸款,他說能貸多少│(甲案卷第7卷第││││││家就貸多少家,與我當時決定貸款的│141頁)││││││金額不同,我不知道要貸這麼多。│4.被害人台新.國││││││朱誠俊說,如果賺錢算我們的,如果│泰世華交易明細(││││││賠錢算他的。│警卷第1-4卷第│││││││3237至3243頁)││││││││├──┼───┼─────┼──────────┼────────────────┼────────┤│69│王薏萍│朱誠俊│94年01月13日│朋友介紹而認識朱誠俊,朱誠俊在94│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138,000元(每單位│年1月間有聽到我缺錢問題,就介紹│詢筆錄第1-4卷第│││││69,000元,為24,000股│高盛公司投資案,提供我關於高盛公│3249至3257頁)│││││,共購2單位)│司投資案的相關訊息,並帶我到高盛│2.合約書(警詢筆││││││公司(高雄市○○區○○○路○號5│錄第1-4卷第3263│││││(貸款150,000元)│樓之2),朱誠俊介紹高盛公司森林│至3269頁)││││││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3.被害人彰銀交易││││││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就可獲利│明細(警卷第1-4││││││約二倍,他說他自己也投資很多,讓卷第3271至3273頁││││││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朱誠俊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他說能貸多少家│││││││就貸多少家,與我當時決定貸款的金│││││││額不同,我不知道要貸這麼多。││├──┼───┼─────┼──────────┼────────────────┼────────┤│70│ 郭子建 │黃泓霖│94年04月09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洪珮瑜(0938│1.被害人供述(警││││洪珮瑜│共207,000元(每單位│15215),93年4月初洪珮瑜帶我到│詢筆錄第1-4卷第││││李佳香│69,000元,為36,000股│高盛公司由黃泓霖跟我介紹高盛公司│3279至3287頁)││││歐威志│,共購3單位)│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2.合約書(警詢筆││││││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投資20多│錄第1-4卷第3303│││││(貸款300,000元)│萬元就可獲利約8萬多元,讓我信以│至3309頁)││││││為真,進而投資。洪珮瑜並當場聯絡│3.被害人審判筆錄││││││代辦公司的歐威志來幫我貸款,黃泓│(甲案卷第7卷第││││││霖叫我先在空白合約簽名,等貸款核│240頁)││││││發下來多少錢才能決定買多少金額及│4.附件(簽署人黃││││││單位,貸款核發下來後,李佳香在5│泓霖,警卷第1-4││││││月初找我到高盛公司完成簽約。│卷第3293頁)││││││││├──┼───┼─────┼──────────┼────────────────┼────────┤│71│辰○○│李佳香│93年09月29日│因朋友介紹認識李佳香,她說要幫我│1.被害人供述(警│││(更名│歐威志│共483,000元(每單位│解決財務問題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詢筆錄第1-4卷第│││前為林│A○○│69,000元,為84,000股│司投資案,李佳香並介紹高盛公司森│3319至3327頁)│││易田)││,共購7單位)│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2.合約書(警詢筆││││││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錄第1-4卷第3341│││││(貸款600,000元)│69,000元就可獲利約120,000元,以│至3355頁)││││││獲利非常豐厚為由,A○○亦向我談│3.證人辰○○於檢││││││及投資之事,讓辰○○信以為真進而│察官前所為之陳述││││││投資。歐威志幫我辦貸款。│。│├──┼───┼─────┼──────────┼────────────────┼────────┤│72│江長達│蔡淑雯│93年09月04日│蔡淑雯作電話市場調查方式介紹投資│1.被害人供述(警│││││共276,000元(每單位│高盛公司投資案,並以獲利2倍以│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48000股│上來吸引,使我誤信而投資。│3365至3373頁)│││││,共購4單位)││2.合約書(警詢筆│││││││錄第1-5卷第3391│││││(貸款700,000元)││至3405頁)│││││││3.被害人審判筆錄│││││││(甲案卷第7卷第│││││││144頁)│││││││4.被害人日盛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5卷第3407至│││││││3409頁)│││││││5.附件(警卷第1-5│││││││卷第3381頁)││││││││├──┼───┼─────┼──────────┼────────────────┼────────┤│73│李政原│林彥伯│93年09月08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高盛公司員工│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345,000元(每單位│ 琪琪 (0000000000),在93年9月8│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60,000股│日帶我到高盛公司,林彥伯跟我介紹│3411至3419頁)│││││,共購5單位)│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2.合約書(警詢筆││││││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說│錄第1-5卷第3425│││││(貸款450,000元)│投資345,000元就可獲利約70幾│至3431頁)││││││萬,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3.被害人審判筆錄││││││凱興公司的歐威志幫我申請銀行貸款│(甲案卷第7卷第││││││。│143頁)│││││││4.郵局存款收據(│││││││警卷1-5卷第3433│││││││頁)│││││││5.被害人日盛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5卷第3435至│││││││3437頁)│││││││6.證人李政原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74│林義銘│李佳香│93年08月23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李佳香,我因│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345,000元(每單位│為跟她說我有貸款,她說要幫我降低│詢筆錄第1-5卷第││││鄭庭葳│69,000元,為60,000股│利率為由開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3441至3449頁)│││││,共購5單位)│我跟李佳香第二次見面時鄭 廷葳 也在│2.合約書(警詢筆││││││場才認識 鄭廷葳 也跟我介紹高盛投資│錄第1-5卷第3455│││││(貸款450,000元)│案,當時我只想把我的貸款降低利率│至3461頁)││││││,對高盛公司投資案沒有興趣,可是│3.被害人審判筆錄││││││她們一直游說我,由李佳香人跟我介│(甲案卷第7卷第││││││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股│143頁)││││││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4.陽信銀行交易明││││││說如果投資一倍的錢就有二倍的獲利│細(警卷1-5卷第││││││,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3463至3465頁)││││││真進而投資。貸款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貸投資高盛公司的錢,沒有經過│││││││我同意就被鄭廷葳提領扣走,之後鄭│││││││廷葳才通知我到高盛公司與她們簽立│││││││隱名合夥契約投資高盛公司,當時已│││││││先被她們把錢扣走,才告知我買了5│││││││個位345,000元。││├──┼───┼─────┼──────────┼────────────────┼────────┤│75│子○○│林彥伯│93年11月23日│在網路聊天室因而認識蔡淑雯,第二│1.被害人供述(警││││蔡淑雯│共1,035,000元(每單│次與蔡淑雯見面時,游淑敏也一起出│詢筆錄第1-5卷第││││李佳香│位69,000元,為│來跟我談一些經濟話題,蔡淑雯約我│3471至3479頁)││││歐威志│180,000股,共購15單│第三次出來見面時就說,游淑敏說高│2.合約書(警詢筆││││游智婕│位)│盛公司開會決定三代同堂的親屬可以│錄第1-5卷第3485││││郭柏宏││認購高盛公司的隱名合夥契約的投資│至3491頁)│││││(貸款1,390,000元,有│,由林彥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3.被害人審判筆錄│││││告知貸款金額)│團在香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甲案卷第7卷第││││││關資訊,並告訴我說如果投資10,000│241頁)││││││元就可獲利約20,000元,在94年│4.陽信銀行匯款收││││││05月賣出股票後就可拿到錢,獲利│執據(警卷第1-5││││││一倍以上,讓我信以為真,而且郭柏│卷第3513至3515頁││││││宏就跟我說叫我先在隱名契約書上簽│)││││││名,投資金額及購買的單位空著不要│5.台新.陽信.國││││││寫,因為當時他們跟我說不能確定我│泰世華銀行交易明││││││能不能買,林彥伯就假裝打電話到香│細(警卷第1-5卷││││││港問說我可不可以購買,過幾天蔡淑│第3517至3527頁)││││││雯打給我說我可以購買。歐威志幫我│6.附件(簽署人李│││││││佳香,警卷第1-5│││││││卷第3503頁)│├──┼───┼─────┼──────────┼────────────────┼────────┤│76│寅○○│林彥伯│93年09月15日│林淑貞始介紹高盛公司投資案,林彥│1.被害人供述(警││││林淑貞│共69,000元(每單位│伯跟我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詢筆錄第1-5卷第││││李佳香│69,000元,為12,000股│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3531至3537頁)│││││,共購1單位)│並告訴我說,獲利是投資額的2倍。│2.合約書(警詢筆││││││我相信業務員跟我介紹的資訊,李佳│錄第1-5卷第3543││││││香在94年5月31日叫我到高盛公司,│至3549頁)││││││跟我說我投資的貝里斯商於94年5月│3.被害人審判筆錄││││││30日的聲明稿,稱共同投資的標的要│(甲案卷第7卷第││││││改為薩摩亞商,並延後在2005年12月│144頁)││││││底前上市,與契約內容完全不符,且│4.證人寅○○於檢││││││上市日期充滿不確定感,讓我投資資│察官前所為之陳述││││││金去向不明。│。│├──┼───┼─────┼──────────┼────────────────┼────────┤│77│F○○│李秀萍│93年08月│93年08月間杜佳玲突然打電話給我,│1.被害人供述(警│││(更名│李品瑢│共828,000元(每單位│說他弟弟也是阿肯迪亞的受害者,要│詢筆錄第1-5卷第│││前為楊│黃泰誌│69,000元,為144,000│成立自救會向阿肯迪亞要錢回來,就│3559至3563頁)│││ 世傑 )│歐威志│股,共購12單位)│約我出來外面討論,杜佳玲又約李品│2.合約書(警詢筆││││杜佳玲││瑢,李品瑢當時跟我說她也是受害者│錄第1-5卷第3595││││莊宗偉│(貸款1,220,000元)│,李品瑢說我投資阿肯迪亞的22萬│至3617頁)││││許國樑││多元的貸款利息太高,要幫我做債務│3.被害人訊問筆錄││││││整合,要找利息較低的銀行來代償,│(甲案偵卷第3卷第││││││就介紹歐威志幫我辦貸款,當天歐威│64頁)││││││志就到場幫我做貸款,要我當場簽申│4.陽信.國泰世華││││││請貸款的資料,歐威志沒跟我說要申│.台新銀行交易明││││││請多少貸款,只跟我說申請多少算多│細(警卷第1-5卷││││││少,到時再選一家即可,在94年1月│第3579至3589頁)││││││20晚上我打電話到國泰銀行查詢,服│5.證人F○○於檢││││││務人員跟我說三家銀行貸款的錢已經│察官前所為之陳述││││││在當天下來了,共計112萬元,被歐│││││││威志及銀行扣手續費扣掉11萬多元,│││││││未經我同意在下午4時多即被領走。│││││││93年8月21日我跟我朋友一起到高盛│││││││公司找李品瑢,當時我朋友被李品瑢│││││││支開,說只有我能在場,當時李品瑢│││││││就叫副總理李秀萍來跟我講,李秀萍│││││││跟我介紹高盛投資的事情,我當時跟│││││││李秀萍說我沒有要投資,李秀萍跟我│││││││說要我考慮,如果我沒有要投資錢一│││││││樣會還給我,當時在場的黃泰誌以半│││││││威脅的口氣說,高盛公司很好為什麼│││││││不要投資,而且有說我是不是白痴,│││││││當時高盛公司的員工很多,氣氛很凝│││││││重,高盛公司門是鎖著的,我就跟他│││││││們說我先考慮看看,李秀萍強迫我先│││││││簽高盛公司隱名合夥契約828,000元│││││││12個單位,說在公司帳目中才能看│││││││出我被他們扣的828,000元是我的│││││││,李秀萍跟我說這份契約是證明作│││││││828,000元是我的,我如果不要簽約│││││││,錢就不代表是我的,我當時受他們│││││││的脅迫如果不簽,錢要不回來,而且│││││││高盛公司大門是鎖著的,我想不一定│││││││可以走的出去,我原本就不想投資高│││││││盛公司,當時我迫於無奈就跟他們簽│││││││下契約,簽完約李秀萍叫我回去考慮│││││││,如果不要再跟他講,我當天回家後│││││││就跟他說我不要投資高盛公司,黃泰│││││││誌跟我說錢已經買了,現在沒有辦法│││││││退,要退的要找人來買我的股份,之│││││││後 陸陸 續續我還有跟他們說我不要投│││││││資希望他們退我錢,可是她們都一再│││││││跟我拖延,於94年3月間我才叫│││││││我家人出來處理,我家人陸陸續續跟│││││││高盛公司的經理莊宗偉、副總許國樑│││││││說不要投資,他們一再的以藉口拖延│││││││,到94年5月底才討9筆的錢約│││││││621,000元,可是還有3筆207,000元│││││││沒有要回來,但隱名合夥契約被他們│││││││收走了。││├──┼───┼─────┼──────────┼────────────────┼────────┤│78│巳○○│朱誠俊│94年4月中旬│我是約在94年03月底因我一位女性友│1.被害人供述(警││││陳嘉珮│共828,000元(每單位│人(陳嘉佩)在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144,000│限公司任職,打電話問我要不要投資│3621至3629頁)│││││股,共購12單位)│理財,就介紹高盛公司之相關投資資│2.合約書(警詢筆││││││訊,我因有點興趣就相約94年04月中│錄第1-5卷第3631│││││(貸款1,000,000元,非│旬到該公司高雄市○○區○○○路6│至3639頁)│││││歐威志代辦)│號5樓之2參觀,參觀該公司完營業帳│3.附件(簽署人朱││││││況後 陳員 就找一位該公司經理朱誠俊│誠俊,警卷第1-5││││││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卷第3649頁)││││││林集團股票之相關資訊,且拿出森林│4.證人巳○○於檢││││││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察官前所為之陳述││││││讓我相信投資之真實性,告訴我公司│。││││││股票匯在94年05月份上市,就可以拋│││││││售股票可獲得一倍以上利潤,於是我│││││││在94年04月17日便簽約購買│││││││12單位,1單位新台幣69000元,│││││││共投資83萬元,是由該公司經理朱│││││││誠俊及陳嘉佩與我完成簽約手續,並│││││││繳交信用貸款之個人身分證件、郵局│││││││存簿影本。││├──┼───┼─────┼──────────┼────────────────┼────────┤│79│ 戴凱安 │鄭庭葳│94年03月19日│接到聲稱在「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1.被害人供述(警│││││共345,000元(每單位│公司」任職一位女性員工鄭庭葳,打│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60,000股│電話詢問我要不要投資理財資訊,就│3651至3657頁)│││││,共購5單位)│介紹高盛公司的投資資訊,相約於94│2.高盛國際開發股││││││年3月初到公司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份有限公司客戶資│││││(貸款680,000元,非歐│路六號五樓之二的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料表(警2卷第│││││威志代辦)│有限公司參觀, 鄭員 就找一位該公司│4901頁)││││││經理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資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公│││││││司股票會在94年5月份上市,就可拋│││││││售股票可獲得1倍以上利潤,於是不│││││││疑有他,誤信進而投資。││├──┼───┼─────┼──────────┼────────────────┼────────┤│80│ 蘇軒呈 │李佳香│93年12月22日│陳品蓁打電話詢問我要不要投資理財│1.被害人供述(警││││陳品蓁│共414,000元(每單位│資訊,就介紹高盛公司的相關投資資│詢筆錄第1-5卷第││││郭柏宏│69,000元,為72,000股│訊,我因有點興趣就相約到該「高盛│3659至3665頁)│││││,共購6單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參觀,參觀│2.合約書(警詢筆││││││完該公司營業狀況後陳員就找一位該│錄第1-5卷第3671│││││(貸款550,000元,非歐│公司的經理李佳香介紹「高盛公司」│至3679頁)│││││威志代辦)│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3.被害人審判筆錄││││││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出「森林集團│(甲案卷第7卷第││││││」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241至242頁)││││││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公司股│4.附件(簽署人郭││││││票會在94年05月份上市,就可以拋售│柏宏,警卷第1-5││││││票可獲得1倍以上利潤,於是我不疑│卷第3685頁)││││││他,誤信進而投資。││├──┼───┼─────┼──────────┼────────────────┼────────┤│81│田劍斌│李品瑢│94年03月25日│於93年底在高雄市城市光廊認識自稱│1.被害人供述(警││││黃泰誌│共207,000元(每單位│「景蓉」的李品瑢介紹投資高盛公司│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36,000股│會賺錢,並以獲利一倍以上吸引投資│3693至3699頁)│││││,共購3單位)│高盛公司,因而誤信投資。│2.合約書(警詢筆│││││││錄第1-5卷第3701│││││││至3711頁)│││││││3.被害人審判筆錄│││││││(甲案卷第7卷第│││││││238至239頁)│││││││4.附件(簽署人黃│││││││泰誌,警卷第1-5│││││││卷第3711頁)│├──┼───┼─────┼──────────┼────────────────┼────────┤│82│ 劉威志 │黃泓霖│94年02月26日│因「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員│1.被害人供述(警││││石阡右│共690,000元(每單位│工「 石仟右 」與我電話聯絡,說可以│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120,000│幫我處理「阿肯迪亞公司」的退會事│3713至3725頁)│││││股,共購10單位)│宜,當下我就答應請她幫我處理約五│2.合約書(警詢筆││││││十萬的退費,事後有找一位貸款公司│錄第1-5卷第3731│││││(整合信貸170萬元,至│員工歐威志及該公司主任黃泓霖約在│至3741頁)│││││少貸款690,000元)│高雄市○○路上霖園飯店附近,說要│3.附件(簽署人黃││││││幫我處理「阿肯迪亞公司」的退會事│泓霖,警卷第1-5││││││宜,及信用貸款整合新台幣約一百七│卷第3741頁)││││││十萬元,並遊說我至到「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參觀,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告訴我│││││││公司股票會在94年05月份上市,就可│││││││拋售股票可獲得2倍以上利潤。││├──┼───┼─────┼──────────┼────────────────┼────────┤│83│宇○○│「鍾先生」│93年11月10日│高雄市○○路上享溫馨KTV聚會時,│1.被害人供述(警│││││共690,000元(每單位│認高盛公司協理鍾先生(真實姓名不│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120,000│清楚),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3745至3749頁)│││││股,共購10單位)│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2.被害人訊問筆錄││││││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甲案偵卷第3卷第│││││(貸款1,000,000元,非│簡報資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97至98頁)│││││歐威志代辦)│告訴我公司股票會在94年5月份上市│││││││,拋售股票可獲得2倍以上利潤,誤│││││││信為真,進而投資。││├──┼───┼─────┼──────────┼────────────────┼────────┤│84│ 王紹帆 │黃泰誌│94年02月25日│94年2月中旬石阡右、黃泰誌介紹高│1.被害人供述(警││││石阡右│共897,000元(每單位│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156,000│股票相關訊息,她們還拿出森林集團│3751至3759頁)│││││股,共購13單位)│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2.合約書(警詢筆││││││投資的真實性,當時黃泰誌遊說我投│錄第1-5卷第3765│││││(貸款1,400,000元)│資購買森林集團未上市股票,認購每│至3775頁)││││││股需6萬9千元,我認購12個單位,│5.附件(簽署人黃││││││計82萬8千元,於94年2月25日完成│泰誌,警卷第1-5││││││簽約,黃泰誌告訴我購買該公司未上│卷第3775頁)││││││市股票,於94年5月該公司股票在香│││││││港上市後,股票賣出的獲利相當可觀│││││││,黃泰誌向我遊說要我加入投資,我│││││││誤信進而投資。完成第一次投資後,│││││││石阡右打電話告訴我再購買一單位獲│││││││利會更多,所以我94年3、4月間有│││││││多購買1個單位,付款6萬9千元。││├──┼───┼─────┼──────────┼────────────────┼────────┤│85│ 丁思傑 │李佳香│93年12月11日│接受「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被害人供述(警││││黃泰誌│共759,000元(每單位│電話拜訪認識員工「阿妹」,於在92│詢筆錄第1-5卷第││││鄭庭葳│69,000元,為132,000│年8、9月底時「阿妹」邀我去位於高│3785至3793頁)│││││股,共購11單位)│雄市○○路、中華路口「阿肯迪亞公│2.合約書(警詢筆││││││司」及「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錄第1-5卷第│││││(貸款400,000元,非歐│」參觀,也介紹她們經理給我認識。│3801至3809頁)│││││威志代辦)│經理及員工「阿妹」介紹「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她們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投資的真實性,讓我誤│││││││信而投資。經指認照片,確定李佳香│││││││、鄭庭葳、黃泰誌向我介紹該公司營│││││││運狀況,邀我加入會員。││├──┼───┼─────┼──────────┼────────────────┼────────┤│86│癸○○│林彥伯│93年12月01日│接受「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被害人供述(警││││游智婕│共621,000元(每單位│電話拜訪認識員工「淑敏」,經理林│詢筆錄第1-5卷第│││││69,000元,為108,000│彥伯及員工「淑敏」介紹高盛公司整│3811至3819頁)│││││股,共購9單位)│個企業概況及投資森林集團股票相關│2.合約書(警詢筆││││││訊息,而且她們還拿出森林集團相關│錄第1-5卷第│││││(貸款750,000元,由巨│網路消息及報紙簡報資料,讓我相信│3829至3829頁)│││││曜資產公司協理 蔡明宏 │投資的真實性,當時經理林彥伯及員│3.附件(警卷第1-5│││││代辦)│工「淑敏」遊說我投資購買9個單位│卷第3839頁)││││││62萬1千元,94年05月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後,股票賣的獲利相當可觀,│││││││讓我誤信而投資。││├──┼───┼─────┼──────────┼────────────────┼────────┤│87│利易勳│吳欣僑│94年04月09日│在網路聊天室認識吳欣僑,當時她約│1.被害人供述(警││││李佳香│共1,104,000元(每單│我吃飯,就帶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市│詢筆錄第1-5卷第││││歐威志│位69,000元,為○○○區○○○路),協理郭柏宏就跟│3847至3850頁)││││郭柏宏│192,000股,共購16單│我介紹大陸養殖漁業,郭柏宏說如果│2.被害人訊問筆錄│││││位)│我投資100萬元就可賺到180萬元,│(甲案偵卷第3卷第││││││獲利相當可觀,再加上吳欣僑在現場│98頁)│││││(貸款1,250,000元)│的鼓吹,說她也有買,而且獲利相當│3.被害人審判筆錄││││││不錯,而且吳欣僑當場簽一份自己投│(甲案卷第7卷第││││││資高盛公司森林集團股票的隱名合夥│239至240頁)││││││契約書,讓我誤信高盛的投資真的不│4.郵局交易明細(││││││錯,所以連業務員都當場自己簽約投│警卷第1-5卷第││││││資,我看她簽約,又加上她的花言亂│3861頁)││││││語,我也當場簽立隱名合夥契約,歐│││││││威志幫我辦貸款,過幾天打電話跟歐│││││││威志說我不想貸款,可是當天郭柏宏│││││││叫我到公司,我一到公司,郭柏宏就│││││││介紹李佳香,說她專門把合約作廢及│││││││跟銀行貸款的相關業務承辦主管,我│││││││跟李佳香說我不想貸款,可是李佳香│││││││跟我說,高盛公司跟銀行是配合的,│││││││不想因為我一個人而破壞公司的信用│││││││,李佳香說我辦貸款辦到一半她是可│││││││以告我的,說我是要讓我們部隊收到│││││││法院通知書嗎,當時我心裡很害怕,│││││││在她哄騙下,我不得不完成貸款手續│││││││,我還問他貸款所扣的手續費要怎麼│││││││辦,李佳香說不會,她會幫我全部還│││││││完,我就覺得好吧,銀行申貸過程中│││││││我的銀行存摺跟印章都在吳欣僑的手│││││││上,貸款核撥下來後馬上被她們把錢│││││││扣走,她們通知我到高盛公司跟我說│││││││我買16個單位1,104,000元,當│││││││時李佳香跟郭柏宏跟我說,貸款的手│││││││續很多,不如投資高盛的森林集團股│││││││票,獲利會更好,再加上吳欣僑的慫│││││││恿,我當時就誤信才會投資。││├──┼───┼─────┼──────────┼────────────────┼────────┤│88│ 李聰仁 │黃泰誌│94年3月│94年3月底黃泰誌邀我去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警│││││共56,000元(每單位│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詢筆錄第1-5卷第│││││56,000元,共購1單位│)參觀,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3865至3871頁)│││││)│港未上市股票的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並告訴我公司股票會在94年05月份││││││(貸款20萬元,非歐威│上市,就可以拋售股票獲利可觀,致││││││志代辦)│李聰仁陷於錯誤,於是我簽約購買1│││││││個單位,一個單位56,000元,所以│││││││黃泰誌將我向國泰世華銀行貸款20萬│││││││元中提領5萬6千元,作為投資。││├──┼───┼─────┼──────────┼────────────────┼────────┤│89│張明凱│蔡淑雯│94年04月09日│在網路聊天室先認識蔡淑雯,第一次│1.被害人供述(警││││李秀萍│共1,725,000元(每單│她約我到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旁的簡餐│詢筆錄第1-5卷第││││李佳香│位69,000元,為│店吃飯,隔數日又約了第二次見面在│3875至3879頁)││││歐威志│300,000股,共購25單│高盛公司後面50元披薩店見面席間用│2.合約書(警詢筆│││││位)│餐完後至高盛公司,由蔡淑雯與另一│錄第1-5卷第3897││││││名男性業務員(姓名我不記得了)當│至3905頁)│││││(貸款2,150,000元)│場介紹我說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3.被害人審判筆錄││││││司投資養殖漁業在新加坡、馬來西亞│(甲案卷第7卷第││││││及即將在香港上市股票會賺大錢要我│239頁)││││││出資合夥投資,我說我沒有錢可以投│4.郵局.台東區中││││││資,她說可以幫我找貸款代辦公司歐│小企銀.台南區中││││││威志幫忙貸款,歐威志並告訴我說銀│小企銀交易明細(││││││行會打電話給我,問我貸款用途為何│警卷第1-5卷第││││││?要我跟銀行說是房貸或車貸,又隔│3881至3891頁)││││││數日李佳香打電話向我說沒有申請到│5.台南區中小企銀││││││,接著不到5分鐘,副總李秀萍打電│匯款申請書(警卷││││││話我說已幫我申請到25個單位,看我│第1-5卷第3893頁)││││││要不要投資我當時只告訴她考慮看看│6.附件(警卷第1-5││││││,接著銀行陸續打電話來問我要不撥│卷第3905頁)││││││款,我當時內心納悶不是沒有申請到│││││││嗎?為何李秀萍打電話來後,歐先生│││││││、銀行都陸續打電話來他們是不是已│││││││事前串通好,因為當時我在軍中受訓│││││││無法外出查證而誤信,事隔一週我休│││││││假再去高盛公司找她時,蔡淑雯就把│││││││日前預先簽立之隱名合夥契約拿出來│││││││要我把金額1,725,000元及30萬股填│││││││去,只留一份契約書給我,兩週後並│││││││把存摺及印章寄還給我,我發現他們│││││││已幫我扣得費用太多手續費也不合理│││││││我曾打電話與李佳香洽談,她都藉故│││││││拖延投資海洋養殖漁業,一個單位│││││││69,000元、上市後可以獲利好幾倍,│││││││讓我誤信而投資。││├──┼───┼─────┼──────────┼────────────────┼────────┤│90│G○○│黃泰誌│93年10月16日│在網路上認識 鍾曉童 (真名為杜佳玲│1.被害人供述(警││││歐威志│共2,070,000元(每單│),找我出來見面藉機邀約我高盛公│詢筆錄第1-5卷第││││蔡馨芳│位69,000元,為│司等他,說他有事情要處理,介紹她│3925至3929頁)││││杜佳玲│360,000股,共購30單│們經理黃泰誌給我認識,黃泰誌就跟│2.合約書(警詢筆│││││位)│我說明高盛公司整個企業概況及投資│錄第1-5卷第3953││││││森林集團股票相關訊息,而且她們還│至3959頁)│││││(貸款2,000,000元)│拿出森林集團的相關網路消息及報紙│3.被害人訊問筆錄││││││簡報資料給我看,讓我相信投資森林│(甲案偵卷第3卷第││││││集團股票的真實性,當時黃泰誌還跟│66至67頁)││││││我講說我如果投資200萬元就差不多│4.被害人審判筆錄││││││可連本帶利回收370萬元左右,獲利│(甲案卷第7卷第││││││相當可觀,而且我如果投資200萬元│146頁)││││││,等94年5月森林股票在香港上市後│││││││,股票賣出的獲利,減掉我還貸款│││││││200萬元,還扣掉高盛公司一成手續│││││││費,可以賺150萬元左右的獲利,當│││││││時在場的蔡馨芳及鍾曉童在旁鼓吹說│││││││一定賺,要我投資,我原本說我身上│││││││只有十幾萬可以投資,黃泰誌跟我說│││││││沒關係,建議我舉債投資,讓我誤信│││││││而投資。│││││││ 黃泰志 就當場約凱興貸款代辦公司的│││││││歐威志,來幫我辦理貸款,歐威志說│││││││要把我的郵局存簿留在高盛公司,貸│││││││款下來後已先被蔡馨芳將錢領到高盛│││││││公司,到了94年5月高盛公司通知我│││││││無法順利上市,就更加覺得被騙。││├──┼───┼─────┼──────────┼────────────────┼────────┤│91│許倫嘉│石阡右│94年01月12日│石阡右打電話對我做市場調查,陸陸│1.被害人供述(警││││林姿彣│共552,000元(每單位│續續跟我連絡,石阡右跟林姿彣就跟│詢筆錄第1-5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96,000股│我介紹高盛公司在海外投資森林集團│3969至3973頁)│││││,共購8單位)│的股票,並跟我舉例說如果我投資五│2.合約書(警詢筆││││││十萬元,等森林集團股票在94年5月│錄第1-5卷第3985│││││(貸款700,000元)│至7月間上市後,就可將股票賣出而│至3993頁)││││││獲利125萬元間利相當可觀,我回家│3.台東區中小企銀││││││後幾天,石阡右跟林姿彣陸續以電話│交易明細(警卷第││││││鼓吹我去購買森林集團的股票,並說│1-5卷第3995至││││││她們也有投資,石阡右跟林姿彣於94│3997頁)││││││年1月初約我到高盛公司簽約貸款,│││││││叫我投資8個單位,每個單位69,000│││││││元,當時們叫我貸款70萬元,並說拿│││││││552,000元來投資,扣除手續費及申│││││││辦費用,剩7萬元可支付貸款的利息│││││││及本金,等到森林集團股票在94年5│││││││月至7月間香港上市後的獲利,就可│││││││以直接償還貸款並可獲利六十幾萬元│││││││,我當時信以為真就投資該公司。│││││││我決定要貸款的時候石阡右跟林姿彣│││││││就介紹代辦公司的歐威志幫我辦銀行│││││││貸款,歐威志當天就約我跟台東企銀│││││││鳳山分行行員到高雄市高盛公司附近│││││││的簡餐店簽辦貸款。││├──┼───┼─────┼──────────┼────────────────┼────────┤│92│宙○○│林彥伯│93年09月22日│93年9間上網認識林雅玲,之後約出│1.被害人供述(││││歐威志│共828,000元(每單位│見面,當時林彥伯女友「佳文」亦有│詢筆錄第1-5卷第││││林雅玲│69,000元,為144,000│到場,9月18日林雅玲約宙○○到高│3999至4002頁)││││游智婕│股,共購12單位)│盛公司由林彥伯跟宙○○介紹森林股│2.合約書(警詢││││││票的投資案,且林彥伯跟我說,我投│錄第1-5卷第4007│││││(貸款1,150,000元)│資後可以獲利一倍以上,就先叫我貸│至4015頁)││││││款,能貸多少就貸多少,林彥伯說我│3.被害人及被害人││││││可獲利約一倍約七、八十萬,當時我│之哥哥審判筆錄(││││││就簽了。林彥伯介紹歐威志以車貸名│甲案卷第7卷第145││││││義貸款,銀行放款時都沒有通知我。│頁)││││││我貸款的四家銀行存簿及印章都在高│││││││盛公司,我不知道是誰領的,等到被│4.陽信.國泰世華.││││││高盛公司扣款之後通知我去簽約,才│中國信託.台新銀││││││知道給高盛公司828,000元。│行交易明細(警卷│││││││第1-5卷第4025至│││││││4039頁)│││││││5.證人宙○○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93│沈哲宇│李佳香│93年08月13日│上網認識高盛公司任職女性網友,因│1.被害人供述(警││││黃泓霖│共483,000元(每單位│為當時我跟全方位停車場有糾紛,當│詢筆錄第1-5卷第││││林彥伯│69,000元,為84,000股│時鄭庭葳說可以幫來我解決,她打電│4041至4045頁)││││鄭庭葳│,共購7單位)│話給李佳香,說李佳香對法律很熟可│2.合約書(警詢筆││││││以幫我解決,鄭庭葳把她自己的電話│錄第1-5卷第4071│││││(貸款610,000元,由鍾│給我,鄭庭葳到火車站載我到高盛公│至4079頁)│││││先生代辦)│司,李佳香藉口說要幫我解決全方位│3.被害人審判筆錄││││││的事,就介紹主管林彥伯跟黃泓霖來│(甲案卷第7卷第││││││幫我處理,林彥伯就以介紹高雄市的│143頁)││││││詐騙集團的手法,並說明高盛公司不│4.國泰世華.台新││││││是詐騙集團,以取得我的信任,鄭庭│銀行交易明細(警││││││葳也在旁說她也有投資,是李佳香介│卷第1-5卷第4081││││││紹她投資的,鄭庭葳說森林集團很賺│至4087頁)││││││錢,是一個非常好的投資並說我有一│5.附件(簽署人黃││││││個很好的理財觀念,林彥伯跟我說我│泓霖,警卷第1-5││││││可以買7個單位約483,000元,等│卷第4063頁)││││││94年05月森林集團股票上市後可│││││││以獲利二倍,且要獲利扣給高盛公司│││││││10﹪,剩下就是我的獲利,還貸款│││││││後我還約可獲二、三十萬元,讓我信│││││││以為真而投資。││├──┼───┼─────┼──────────┼────────────────┼────────┤│94│陳俊宇│李品瑢│93年12月24日│93年12月間李品瑢帶我去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警││││李秀萍│共138,000元(每單位│由李秀萍介紹該公司森林股票投資案│詢筆錄第1-6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24,000股│,告訴我該公司在香港洽商投資,說│4089至4092頁)││││黃泓霖│,共購2單位)│買1個單位69,000元,獲利前景不錯│2.合約書(警詢筆││││││,我可以買2個單位138,000元,且│錄第1-6卷第4093│││││(貸款200,000元)│至94年5月時可以領回2、30萬元,│至4101頁)││││││讓我誤信而投資。│3.台東區中小企銀││││││李秀萍約代辦公司歐威志幫我申請貸│.土銀.板信交易││││││款,當時歐威志跟我說能貸多少貸多│明細(警卷第1-6││││││少。│卷第4117至4127頁│││││││)│││││││4.附件(簽署人黃│││││││泓霖,警卷第1-6│││││││卷第4107頁)│││││││5.證人陳俊宇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95│M○○│未○○│93年08月11日│軍校學長未○○,他退伍之後跟我初│1.被害人供述(警│││(更名│(原名 曾智 │共759,000元(每單位│核算,我如果買1個單位69,000元│詢筆錄第1-6卷第│││前為蘇│隆)│69,000元,為132,000│就可以賺約一倍的價錢約14萬元,依│4131至4134頁)│││永豐)││股,共購11單位)│我的經濟能力可以買11個單位金額│2.合約書(警詢筆││││││759,000元森林股票,且經他初算我│錄第1-6卷第4135│││││(貸款850,000元,非歐│如果投資至94年05月就可獲利│至4143頁)│││││威志代辦,是凱興公司│1,500,000元,獲利相當可觀森林集│3.被害人審判筆錄│││││洪姓男子代辦)│團的股票。投資後股票上市即可獲利│(甲案卷第7卷第││││││。投資後獲利約一倍,讓我誤信而投│142頁)││││││資。│4.土銀.台南區中│││││││小企銀交易明細(│││││││警卷第1-6卷第│││││││4151至4157頁)│││││││5.證人M○○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96│劉哲男│蔡淑雯│94年03月04日及94年04│在網路聊天室認識黃 筱雯 (即蔡淑雯│1.被害人供述(警││││郭美莉│月05日│),在94年2月份的時候 黃筱雯 約我│詢筆錄第1-6卷第││││李佳香│共1,449,000元(每│到新光山越百貨公司旁的簡餐店吃飯│4159至4163頁及││││歐威志│單位69,000元,為│,她約一名郭小美(即郭美莉)到餐│4195至4197頁)│││││252,000股,共購21│廳來,郭小美當場稱黃筱雯土地開發│2.合約書(警詢筆│││││單位)│投資案有賺錢金額二萬元,我跟她們│錄第1-6卷第4169││││││說沒有興趣投資,過一個禮拜後,黃│至4181頁)│││││(貸款2,300,000元)│筱雯約我到高盛公司,該公司的主任│3.被害人訊問筆錄││││││李佳香(0000000000)詳述香港森林公│(甲案偵卷第3卷第││││││司隱名合夥的投資案,可獲利1倍以│95至96頁)││││││上,郭美莉勸我可以投資,等上市後│4.被害人審判筆錄││││││就有利潤,讓我誤信而投資。她們先│(甲案卷第7卷第││││││要求我填寫隱名合夥的契約書,那時│139頁至140頁)││││││只簽名沒有寫金額及投資購買的單位│5.被害人日盛等銀││││││,這時候主任就約歐威志到高盛公司│行交易明細(警卷││││││跟我講一些申請貸款的事情,我貸款│第1-6卷第4189至││││││資料填載的地址是蔡淑雯的地址。│4193頁)│││││││6.匯款申請書(警│││││││卷第1-6卷第│││││││4211.4217頁)│││││││7.附件(簽署人李│││││││佳香,警卷第1-6│││││││卷第4181頁)│├──┼───┼─────┼──────────┼────────────────┼────────┤│97│鄭瑞章│黃泓霖│94年04月03日│在奇摩網路聊天室認識林姿彣(0938│1.被害人供述(警││││林姿彣│共621,000元(每單位│951199),第三次見面(94年04月03│詢筆錄第1-6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108,000│日)我就跟他去高盛國際開股份有限│4237至4240頁)│││││股,共購9單位)│公司,經由黃泓霖之介紹海外森林公│2.合約書(警詢筆││││││司是新加坡的漁產業與廢輪胎處理,│錄第1-6卷第4247│││││(貸款650,000元)│聲稱高盛公司是森林子公司擁有壹億│至4257頁)││││││股權,將於94年5月在香港上市,7│3.台東區中小企銀││││││月交割,黃泓霖與林姿彣告訴這是一│.台北富邦銀行交││││││項封閉型基金說一定會賺,我誤信黃│易明細(警卷第││││││泓霖所拿之公司證明資料及高盛網站│1-6卷第4271至││││││公布資料,把身份證及健係卡給歐威│4277頁)││││││志(0000000000、0000000000)辦理│4.交易明細表(警││││││貸款。後來我一直追問林姿彣,她淚│卷第1-6卷第4279││││││流滿面指我不信任她,我因一時心軟│頁)││││││,於94年5月5日又投資一個單位。│5.附件(簽署人黃│││││││泓霖,警卷第1-6│││││││卷第4257.4269頁│││││││)│├──┼───┼─────┼──────────┼────────────────┼────────┤│98│庚○○│林彥伯│93年8月19日│在網路聊天室認識KELLY(游淑敏)之│1.被害人供述(警││││游智婕│共897,000元(每單位│他約我出來吃飯,介紹林彥伯給我認│詢筆錄第1-6卷第│││││69,000元,為156,000│識,由林彥伯介紹高盛公司森林股票│4281至4284頁)│││││股,共購13單位)│的相關訊息,93年8月19日左右,銀│2.合約書(警詢筆││││││行核款後,與高盛公司簽立購買當時│錄第1-6卷第4321│││││(貸款1,200,000元,不│決定的13個單位共897,000元的投資│至4329頁)│││││知名的代辦貸款業者)│,93年12月到94年1月間我缺錢,跟│3.被害人訊問筆錄││││││我朋友約林彥伯到簡餐店談退款,他│(甲案偵卷第3卷第││││││說合約已經截止不能退款,可是我在│94至95頁)││││││高盛公司網路上還有看到94年的簽約│4.台新.華南.陽││││││分明是騙我,在1月間林彥伯又騙我│信.國泰世華.富││││││說要離職,之後林彥伯看我真的需要│邦銀行交易明細(││││││錢,才跟我退二成的錢現金11萬12萬│警卷第1-6卷第││││││間,隔天他就把錢拿給我,就把我的│4285至4303頁)││││││合約改為5個單位共345,0000元的投│5.證人庚○○於檢││││││資,讓我損失40幾萬,他說以後的事│察官前所為之陳述││││││他都不管了。我因為看到有人投資就│││││││相信。││├──┼───┼─────┼──────────┼────────────────┼────────┤│99│林承儒│黃泓霖│94年03月14日│94年3月間,經石阡右介紹認識高盛│1.被害人供述(警││││石阡右│共690,000元(每單位│公司黃泓霖(面談師),其表明可以│詢筆錄第1-6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120,000│幫我把投資捷達數位資訊服務之金額│4331至4334頁)││││黃泰誌│股,共購10單位)│要回來,可是拿回來只剩下當初投資│2.合約書(警詢筆││││││金額的四成到五成,我還是負債,所│錄第1-6卷第4353│││││(貸款950,000元)│以要我投資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至4359頁)││││││司與新加坡森林集團基金,獲利後可│3.台東區中小企銀││││││以清償之前貸款之負債,因我急還債│.合庫交易明細(││││││,欠缺思慮誤信黃泓霖、石阡右,又│警卷第1-6卷第││││││貸95萬買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4375至4377頁)││││││與新加坡森林集團10個單位共69萬│4.附件(簽署人黃││││││元,當初契約期限是寫到94年5月31│泓霖,警卷第1-6││││││日,我於94年4月中旬聽到日前曾接│卷第4361頁)││││││觸過高盛業務的女姓友人說高盛公司│││││││是詐騙,我就去高盛公司表明我要退│││││││夥,他們(黃泓霖、黃泰誌)安撫我│││││││叫我不要急的退夥,公司即將找到承│││││││銷商一再拖延,我屢次向高盛公司反│││││││應均未能獲回應,並稱必須找到另一│││││││投資人來購買我的股份才能退,我深│││││││深覺得我被騙了。│││││││石仟右、黃泓霖介紹我與歐威志0938│││││││972997認識幫忙貸款。││├──┼───┼─────┼──────────┼────────────────┼────────┤│100│洪浚賓│黃泰誌│93年11月06日│石阡右藉打電作問卷調查為由而認識│1.被害人供述(警││││石阡右│共345,000元(每單位│石阡右,介紹我投資高盛公司森林股│詢筆錄第1-6卷第││││歐威志│69,000元,為60,000股│票,93年11月6日由黃泰誌介紹,森│4379至4382頁)│││││,共購5單位)│林公司的報紙簡報相關資料給我參考│2.合約書(警詢筆││││││,黃泰誌以森林股票的獲利前景很好│錄第1-6卷第4385│││││(貸款500,000元)│及森林公司財力不錯,我跟她們講說│至4393頁)││││││我沒錢,黃泰誌跟 石阡佑 就建議我用│3.被害人審判筆錄││││││信用貸款,我誤信而投資。│(甲案卷第7卷第││││││黃泰志就介紹歐威志來幫我辦銀行貸│145至146頁)││││││款,當天由歐威志載我回家拿證件及│4.台東區中小企銀││││││餉單,就到附近的咖啡店約銀行女業│.土銀交易明細(││││││務員跟我簽寫貸款申請的表格,石仟│警卷第1-6卷第││││││右也在場。│4405至4411頁)│││││││5.交易明細表(警│││││││卷第1-6卷第4423│││││││頁)│││││││6.附件(簽署人黃│││││││泰誌,警卷第1-6│││││││卷第4403頁)│├──┼───┼─────┼──────────┼────────────────┼────────┤│101│柯福緣│洪珮瑜│93年11月16日│在網路聊天室認識洪珮瑜,認識的當│1.被害人供述(警││││鄭庭葳│共1,173,000元(每單│天就洪珮瑜就跟鄭庭葳就跟我介紹高│詢筆錄第1-6卷第││││歐威志│位69,000元,為│盛公司的投資案,在高盛公司就當場│4427至4430頁)│││││204,000股,共購17單│拿森林股票投資隱名合約要給我,但│2.合約書(警詢筆│││││位)│我不想簽,洪珮瑜跟鄭庭葳就一搭一│錄第1-6卷第4433││││││唱說森林股票獲利前景很好,當時洪│至4443頁)│││││(貸款1,650,000元,代│珮瑜問我說經濟狀況,我說有現金卡│3.被害人訊問筆錄│││││償50,000元,餘貸│的問題,在旁男性經理說有認識銀行│(甲案偵卷第3卷第│││││1,600,000元)│的朋友可以幫我處理並拿走我的現金│96頁)││││││卡,洪珮瑜跟鄭庭葳載我回家拿印章│4.復華.中國信託││││││跟證件,回到高盛公司之後她們就開│.台東區中小企銀││││││始介紹森林股票投資,就先哄騙我先│.台新.陽信銀行││││││在合約上簽名但股數跟金額都沒寫,│交易明細(警卷第││││││過沒幾天歐威志就透過洪珮瑜她們約│1-6卷第4453至││││││我出來辦貸款手續,但當時也沒有告│4473頁)││││││訴我要貸多少錢跟買多少單位,等到│5.附件(簽署人洪││││││銀行陸續跟我確認貸款資料,才知道│珮瑜,警卷第1-6││││││我共貸款160幾萬元,我查知全部已│卷第4443頁)││││││經匯進高盛公司,我當時問洪珮瑜為│││││││何我沒看到我所貸的錢,她們跟我說│││││││都已經匯到高盛公司,160幾萬扣除│││││││手續費及償還我二現金卡50,000多元│││││││的卡債,之後高盛司男性協理跟我核│││││││算我只能購買17個單位1,173,000元│││││││,另扣除預留八個月銀行貸款還款金│││││││額,當時我發覺不對,想要退股,她│││││││們以任何藉口推託不讓我退。││├──┼───┼─────┼──────────┼────────────────┼────────┤│102│高銘祥│莊宗偉│94年02月02日│鄭庭葳跟郭美莉介紹我投資高盛公司│1.被害人供述(警││││鄭庭葳│共1,380,000元(每單│,因為我想退阿肯迪亞投案的錢,而│詢筆錄第1-6卷第││││郭美莉│位69,000元,為│鄭庭葳跟郭美莉(阿肯迪亞離職員工│4475至4478頁)││││歐威志│240,000股,共購20單│)介紹我跟莊宗偉認識,莊宗偉當時│2.合約書(警詢筆│││││位)│跟我說,他有幫人家退過阿肯迪亞投│錄第1-6卷第4495│││││(貸款2,050,000元)│資案的錢,莊宗偉告訴我說,要先銀│至4507頁)││││││行貸款,以讓銀行證明說就是因為投│3.被害人訊問筆錄││││││資阿肯迪亞才向銀行貸款的,但等貸│(甲案偵卷第3卷第││││││款核撥給下來之後,莊宗偉就介紹我│96至97頁)││││││投資高盛公司森林股票,我在94年2│4.被害人審判筆錄││││││月02日跟莊宗偉簽署購買20個單位共│(甲案卷第7卷第││││││計1,320,000元,但之後我一質問莊│140頁)││││││宗偉為何阿肯迪亞投資案的錢都沒有│5.台南區中小企銀││││││下來,我陸陸續續跟他催阿肯迪亞的│.台東區中小企銀││││││錢,但他都以藉口推託,我覺得受騙│.中國農民銀行交││││││。│易明細(警卷第││││││ 莊忠偉 介紹凱興貸款代辦公司的歐威│1-6卷第4483至││││││志幫我向銀行款的。│4493頁)│││││││6.附件(警卷第1-6│││││││卷第4537頁)│├──┼───┼─────┼──────────┼────────────────┼────────┤│103│李國立│林彥伯│93年09月15日│因有貸款的需求,經朋友介紹認識林│1.被害人供述(警│││││共414,000元(每單位│彥伯,他向我介紹一個投資方案,說│詢筆錄第1-6卷第│││││69,000元,為72,000股│該方案可以賺錢並可還清之前的債務│4543至4545頁)│││││,共購6單位)│,我就貸款投資該方案,我於93年9│2.合約書(警詢筆││││││月15日在高雄市○○區○○○路○號│錄第1-6卷第4547│││││(貸款600,000元)│五樓之2,購買6個單位森林集團在│至4555頁)││││││香港所發行未上市股票。我貸款60萬│3.被害人審判筆錄││││││元並將其中41萬4仟元付給「高盛國│(甲案卷第7卷第││││││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44頁)│││││││4.證人李國立於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104│王中平│蔡淑雯│94年02月26日│在綱路尋夢園聊天室認識自稱黃筱雯│1.被害人供述(警││││李秀萍│共1,035,000元(每單│的,但據我所知,她真實姓名叫蔡淑│詢筆錄第1-6卷第││││歐威志│位69,000元,為│雯,透過蔡淑雯認識高盛國際開發股│4561至4567頁)│││││180,000股,共購15單│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李秀萍(69年│2.合約書(警詢筆│││││位)│次)與凱興國際金融行銷的經理歐威│錄第1-6卷第4589││││││志,蔡淑雯她自稱是高盛國際開發股│至4607頁)│││││(貸款1,430,000元)│份有限公司的助理,鼓勵我投資購買│3.被害人被害人父││││││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親王 清山 訊問筆錄││││││票,宣稱她們公司投資土地開發賺了│(偵卷第3卷第62至││││││很多錢,如果購買高盛國際開發股份│64頁)││││││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會賺很多錢。│4.中國信託.陽信││││││94年2月26日蔡淑雯帶我去高盛│銀行交易明細(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她們一位男│卷第1-6卷第4581││││││姓主任(姓名我不知道)簽了第一份│至4587頁)││││││穩名合夥契約書,股數欄是先空白,│5.附件(警卷第1-6││││││那位主任說要等他向公司幫我爭取到│卷第4579頁)││││││我可購買的股數後才通知我,隨後我│││││││就跟他到高雄市政府後面的50元披│││││││薩店和凱興國際金融行銷的經理歐威│││││││志見面討論貸款事宜。94年3月7│││││││日我到銀行領開戶的存金簿和提款卡│││││││,歐威志叫我把存金簿及提款卡交給│││││││他保管,他要幫我辦理退貸的事,因│││││││為我與歐威志講明我只要貸30萬元│││││││去買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購買│││││││未上市股票,其餘所貸的錢要退給銀│││││││行,當天(94年3月7日)晚上│││││││約19時許,由蔡淑雯陪同我至公司│││││││,當時公司的副總經理李秀萍說你所│││││││貸的錢都在公司,公司已核定你可購│││││││買13股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集團在香港所發行未上市股票│││││││,每股69,000元,共購買897,000│││││││元,並將股數填寫於合約中,隔(8│││││││)日我去公司要找蔡淑雯詢問如何退│││││││掉昨天簽約的13單位,她推說須去│││││││問公司,經公司一不知名的女經理公│││││││司又核准我2單位,要我續簽第二│││││││份合約,錢已經幫我扣走了,所以我│││││││就簽了第二份合約,事後我有再找他│││││││們,他們就籍故不理我,讓我找不到│││││││他們,我深深覺得我被騙了。││├──┼───┼─────┼──────────┼────────────────┼────────┤│105│J○○│林彥伯│93年09月16日│93年8月間上網路聊天室認識vivi,│1.被害人供述(警││││李佳香│共828,000元(每單位│再經vivi介紹認識candy,vivi和│詢筆錄第1-6卷第││││黃泓霖│69,000元,為144,000│candy帶我至位於高雄市○○○路○號│4632至4636頁)││││許國樑│股,共購12單位)│5樓之2高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由林│2.被害人訊問筆錄││││林淑貞││彥伯總監幫我做公司營運狀況及投資│(甲案偵卷第3卷第││││蔡馨芳││新加坡商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介紹│65至66頁)││││││以及事後股票上市後獲利暴增,禁不│3.被害人審判筆錄││││││起vivi及candy說服,因而陷於錯誤│(甲案卷第7卷第││││││,進而投資。我於94年5月31日接到│144至145頁)││││││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員黃│4.證人J○○於檢││││││泓霖英文名字SAM電話0000000000,│察官前所為之陳述││││││通知前往高盛公司拿與該公司簽立隱│││││││名合夥契約聲明書,我依約前往經黃│││││││泓霖拿了四張聲明文件〈聲明書、│││││││SolomonLee致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chungcheng-hsum鍾政勳有關│││││││sim1i森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延│││││││期通知信中、英文版及高盛國際開發│││││││股份93年7月至94年4月份預估暫收款│││││││各乙張,黃泓霖告訴我那是我與該公│││││││司簽立隱名合夥契約投資森林控股公│││││││司未上市股票延後上市證明,我看了│││││││後,發現聲明書內容完全是再一次詐│││││││騙我。我去要錢時,許國樑出面與我│││││││談還錢的事情。│││││││││├──┼───┼─────┼──────────┼────────────────┼────────┤│106│亥○○│李品瑢│94年04月10日│我於94年4月10日下午2時許到高雄│1.被害人供述(警││││陳嘉珮│共69,000元(每單位│市○○○路○號5樓之2高盛國際開│詢筆錄第1-6卷第│││││69,000元,為12,000股│發股份有限公司聽取該公司營業情況│4660至4664頁)│││││,共購1單位)│,分析該公司所要投資的產業及評估│││││││風險及獲利,當時我半信半疑,這時│││││││就有一位我在同年3月21日由陳嘉珮│││││││介紹認識高盛職員綽號RINGO之女生│││││││(李品瑢)拿了二份合約書,因陳嘉│││││││珮馬上就簽了合約,所以我也就跟著│││││││簽了。我不知道合約書的內容。但高│││││││盛公司有告訴我投資一個單位是6萬│││││││9千元。││├──┼───┼─────┼──────────┼────────────────┼────────┤│107│簡昌甫│莊宗偉│94年03月05日及94年04│在奇摩網路交友聊天室認識洪珮瑜,│1.被害人供述(警││││鄭庭葳│月05日│其介紹認識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詢筆錄第1-6卷第││││洪珮瑜│共1,863,000元(每│司協理莊宗偉(62年次)0000000000│4666至4670頁)││││許國樑│單位69000元,為│,他向我表示購買他們高盛國際開發│2.合約書(警詢筆││││李佳香│324,000股,共購27單│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將來會賺│錄第1-6卷第4672│││││位)│很多錢。於94年3月5日及94年4月│至4696頁)││││││5日洪珮瑜、鄭庭葳帶我去高盛國際│3.被害人訊問筆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和她們協理莊宗偉│(甲案偵卷第3卷第│││││(未表明是否貸款、貸│見面,他們叫我分別簽了二份隱名合│67頁及第)│││││款金額及貸款經辦人)│夥契約書,股數120,000股及204,00│4.被害人審判筆錄││││││0股,莊宗偉說等他向公司幫我爭取│(甲案卷第7卷第││││││到我可購買的股數後才通知我,去公│237頁)││││││司領回兩份隱名合夥契約書編號6022│5.附件,李佳香簽││││││1、60259,94年5月2日向莊宗偉│名(警卷第1-6卷││││││表明急需用錢詢問如何賣掉股份之事│第4680頁)││││││,結果莊宗偉答稱必須問副總理李秀│││││││萍再答覆我,李秀萍說要幫我找人買│││││││我的股份或由公司買回,結果均無下│││││││文。當初說公司與新加坡森林集團有│││││││交叉持股94年5月會上市,找到證券│││││││商交割股票後,會獲利很多,我看到│││││││網路刊載該公司所經營相關業務訊息│││││││及相關人員介紹森林集團經營獲利情│││││││形,使我誤信該公司真有其事,所以│││││││投資。我去要錢時,許國樑有出面談│││││││,都不能退股。││├──┼───┼─────┼──────────┼────────────────┼────────┤│108│H○○│李品瑢│94年4月16日│邱詩涵打電話跟我做電話問卷調查而│1.被害人供述(警││││邱詩涵│共345,000元(每單位│認識他,藉故叫我到高盛公司(高雄│卷第1-6卷第4721││││郭柏宏│69,000元,為60,000股│市○○區○○○路○號5樓之2)為由,│至4723頁)│││││,共購5單位)│由 郭馬克 (即郭柏宏)及李品瑢跟我│2.合約書(警卷第││││││介紹高盛公司森林集團在香港未上市│1-6卷第4730至││││││股票之簡報及網路相關資訊半,並告│4734頁)││││││訴我說如果投資69,000元就可獲利約│││││││2倍,以獲利非常豐厚為由,讓我信│││││││以為真進而投資。││├──┼───┼─────┼──────────┼────────────────┼────────┤│109│ 吳立文 │李佳香│94年3月20日│93年底談到94年3月,地點在高盛公│1.被害人供述(警││││洪珮瑜│共1,035,000元(每單│司,洪珮瑜、李佳香拿高盛公司從香│詢筆錄警卷第│││││位69,000元,為│港拿來的報章雜誌給我看,我看了報│1-7卷第4至5頁)│││││180,000股,共購15單│章雜誌報導信以為真,她們告訴我買│2.日盛國際商銀交│││││位)│一個單位12,000股,如果掛牌上市,│易明細(警卷第││││││每股如果漲一元,我可以獲利10萬元│1-7卷第6頁)││││││。買15個單位,18萬股,投資金額│3.日盛國際商銀取││││││0000000元。│款憑條3紙(警卷│││││││第1-7卷第7至9頁)│││││││4.被害人訊問筆錄│││││││(甲案偵卷第10卷│││││││第9至10頁)│││││││5.合約書(偵卷第│││││││10卷第11至15頁)│││││││6.被害人審判筆錄│││││││(甲案卷第6卷第35│││││││至39頁)│├──┼───┼─────┼──────────┼────────────────┼────────┤│110│ 蘇清國 │ 呂嘉蓉 │93年8月14日│當初呂嘉蓉要我到高雄四維路的高盛│1.合約書(原審││││鍾政勳│共138,000元(每單位│公司,他告訴我香港森林公司股票即│卷第4卷第82││││李秀萍│69,000元,為24,000股│將上市,我到高盛公司後有另一位女│至86頁)│││││,共購2單位)│生說她也要投資,當時公司業務員有│2.被害人審判筆錄││││││拿一些照片、在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的│(甲案卷第6卷第40│││││(貸款23萬元,非歐威│投資之類的宣導資料,我有問你這樣│至44頁)│││││志代辦貸款)│講我如何相信,她有再拿出一些其他│││││││投資人佐證,他們說也有律師投資,│││││││有拿其他相關文件,說這是合法經營│││││││,由呂嘉蓉及其他2位女生在旁邊推│││││││銷遊說,李秀萍是總經理。合約書上│││││││董事長是鍾政勳。││├──┼───┼─────┼──────────┼────────────────┼────────┤│111│ 楊政憲 │李品瑢│93年10月19日、93年│我透過朋友介紹,了解之後開始進行│1.被害人審判筆錄││││李秀萍│11月28日共621,000元│投資,投資金額60幾萬元,大部分投│(甲案卷第7卷第│││││(每單位69,000元,│資金額是貸款,我貸款50幾萬元,被│235頁至236頁)│││││為108,000股,共購9│告李品瑢介紹李秀萍向我遊說。│2.高盛國際開發股│││││單位)││份有限公司客戶資│││││││料表(警2卷第│││││(貸款50幾萬元)││4897、4899頁)│├──┼───┼─────┼──────────┼────────────────┼────────┤│112│ 吳重 達│姓名、年籍│93年11月14日│其母王 秀微 於原審審理中陳稱:吳重│1.被害人之母親吳││││不詳之成年│共138,000元(每單位│達投資金額將近70幾萬元將近80萬元│秀微審判筆錄(甲││││業務員│69,000元,為24,000股│,全部都是貸款,我兒子是軍人,他│案卷第7卷第236頁│││││共購2單位)│有好多同學受害,現在貸款才還了約│)││││││40萬元,我們是單親家庭, 吳重達 │2.高盛國際開發股││││││還要負責家中經濟,因為本案,家中│份有限公司客戶資││││││經濟陷入困境,希望我們的錢可以討│料表(警2卷第││││││回,請法院依法判決。│4897頁)│├──┼───┼─────┼──────────┼────────────────┼────────┤│113│ 沈俊 逸│姓名、年籍│93年12月19日│其父 沈振明 於原審審理中陳稱:沈俊│1.被害人之父親沈││││不詳之成年│共1,173,000元(每單│逸在當兵時被騙貸款220萬元,向│振明審判筆錄(甲││││業務員│位69,000元,為│台灣企銀及日盛貸款,每月要還款│案卷第7卷第│││││204,000股,共購17單│38,000元,希望被告能夠繩之以法│242至243頁)│││││位)│,不要再出去騙人。 沈俊逸 在本案貸│2.高盛國際開發股││││││款之前已經借款100萬元,為何還│份有限公司客戶資││││││可以再貸款220萬元,銀行可能與│料表(警2卷第││││││詐騙集團勾串,請明察,希望可以拿│4899頁)││││││回受損害之金額。││├──┼───┼─────┼──────────┼────────────────┼────────┤│114│謝志豪│蔡淑雯│93年7月1日│我認識蔡淑雯,有一天我接到問卷調│1.被害人審判筆錄│││││共276,000元(每單位│查的電話,我與對方聊天,他邀約我│(甲案卷第7卷第│││││69,000元,為48,000股│下來高雄找他吃飯,我當初以交友心│243頁)│││││,共購4單位)│態見面,他並非一開始向我介紹,我│2.高盛國際開發股││││││跟蔡淑雯認識半年的時間,有一次我│份有限公司客戶資│││││(貸款276,000元)│下來高雄找他,他向我介紹高盛公司│料表(警2卷第││││││,我投資276,000元,全部都是貸│4899頁)││││││款,我是軍人,軍中生活單純,現在│││││││尚未清償完畢,我有去銀行做協商,│││││││每月要繳1萬多的貸款,我當初知│││││││道自己被騙想要自認倒楣,後來接到│││││││法院傳票,希望拿回受損害金額。││├──┼───┼─────┼──────────┼────────────────┼────────┤│115│ 方耀明 │姓名不詳之│94年3月22日│我被騙金額是10萬元以下,請法院依│1.被害人審判筆錄││││成年業務員│共69,000元(每單位│法判決,我沒有意見。│(甲案卷第7卷第│││││69,000元,為12,000股││238頁)│││││,共購1單位)││2.高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資│││││││料表(警2卷第│││││││4901頁)│└──┴───┴─────┴──────────┴────────────────┴────────┘被害人共115人,被害單位1,036單位,被害金額71,471,000元附表三:被告歐威志承辦之貸款案件總覽┌────────────┬───────────────┐│被害人(共69人)│貸款金額(單位:新台幣元)│├────────────┼───────────────┤│蔡順城、李旻皇、陳季豊、│350,000+500,000+1,200,000+││黃志輝、徐正禹、吳榮隆、│470,000+1,500,000+870,000+││ 許和明 、丙○○、林昆毅、│1,300,000+460,000+700,000+││葉振華、陳勇安、李逸銘、│800,000+640,000+500,000+││柯勝任、葉尚維、己○○、│700,000+600,000+1,250,000+││ 傅智明 、I○○、劉念東、│600,000+800,000+1,900,000+││李明宗、林俊男、N○○、│700,000+950,000+1,200,000+││午○○、李俊儀、龐啟煬、│900,000+1,700,000+420,000+││李人傑、潘秋實、 楊智安 、│1,600,000+200,000+1,800,000+││C○○、林家賓、D○○、│1,500,000+3,610,000+1,200,000+││阮君亭、盧正榮、張育誠、│780,000+700,000+300,000+││王怡傑、陳文凱、蘇廣治、│450,000+600,000+2,550,000+││黃博駿、劉義明、地○○、│250,000+450,000+1,900,000+││張士偉、丑○○、玄○○、│600,000+1,240,000+1,450,000+││劉騰鴻、莊世榕、乙○○、│1,200,000+2,200,000+950,000+││陳俊宏、K○○、甲○○、│1,100,000+790,000+1,850,000+││酉○○、陳雅湞、王薏萍、│540,000+1,000,000+150,000+││郭子建、林易田、李政原、│300,000+600,000+450,000+││林義銘、F○○、利易勳、│450,000+1,220,000+1,250,000+││張明凱、G○○、許倫嘉、│2,150,000+2,000,000+700,000+││宙○○、陳俊宇、劉哲男、│1,150,000+200,000+2,300,000+││鄭瑞章、林承儒、 洪俊賓 、│650,000+950,000+500,000+││柯福緣、高銘祥、王中平│1,650,000+2,050,000+1,430,000│││=71,970,000│├────────────┴───────────────┤│歐威志所得佣金:71,970,000×3.5%×0.8=2,015,160(元)││高盛公司及其主管所得佣金71,970,000×1%=719,700(元)│└────────────────────────────┘附表四:宣告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編│沒收物名稱│數量│││號│││├──┼────┼─────────────────┼───────┤│1│李秀萍扣│高盛公司隱名合夥空白契約書│18份│││押編號13│││├──┼────┼─────────────────┼───────┤│2│李秀萍扣│合約附件│1份│││押編號13│││├──┼────┼─────────────────┼───────┤│3│李秀萍扣│ASUS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押編號14│││├──┼────┼─────────────────┼───────┤│4│許裴欐扣│許裴欐隨身碟1個、磁片2片│共3項│││押編號│││││D-8│││├──┼────┼─────────────────┼───────┤│5│歐威志扣│磁碟片│7片│││押編號3│││├──┼────┼─────────────────┼───────┤│6│歐威志扣│光碟片│7片│││押編號4│││├──┼────┼─────────────────┼───────┤│7│歐威志扣│記憶卡│1片│││押編號5│││├──┼────┼─────────────────┼───────┤│8│鍾政勳扣│筆記型電腦1台、拆取式硬碟1個、滑鼠│共3件│││押編號1│1個(含光碟2片、數位錄影帶)││├──┼────┼─────────────────┼───────┤│9│鍾政勳扣│高盛公司網路簡報資料│1份│││押編號5│││├──┼────┼─────────────────┼───────┤│10│鍾政勳扣│合約書(含作廢)│14份│││押編號6│││├──┼────┼─────────────────┼───────┤│11│鍾政勳扣│SimLim投資公司聲明書│109份│││押編號6│││├──┼────┼─────────────────┼───────┤│12│鍾政勳扣│賢壑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邀請函影本資料│1冊│││押編號11│││├──┼────┼─────────────────┼───────┤│13│鍾政勳扣│高盛公司上市上櫃股票代號及森林投資│11份│││押編號14│公司介紹資料││├──┼────┼─────────────────┼───────┤│14│鍾政勳扣│雜記簿1份、森林公司資料2份、剪報1│6件│││押編號15│份、工作日程表等1份、記憶卡1份││├──┼────┼─────────────────┼───────┤│15│鍾政勳扣│高盛公司投資大陸設廠及森林公司漁場│11片│││押編號21│簡報資料廣播及VCD││├──┼────┼─────────────────┼───────┤│16│鍾政勳扣│1.森林集團香港註冊資料│15冊│││押編號19│2.新加坡案註冊資料│││││3.森林海產基建控股公司籌組資料│││││4.森林集團資料│││││5.基金會籌備會議記錄│││││6.不良資產收購方案│││││7.中國大陸漁場藍圖│││││8.高盛保全資料檔案│││││9.森林集團簡報資料2004年度│││││10.馬來西亞合約│││││11.森林殖漁科技發展控股有限公司之│││││可行計劃書│││││12.simlimcroupbrochure│││││13.simliminformation│││││14.non-performingloan│││││15.circulationofinformationto│││││shareholders││├──┼────┼─────────────────┼───────┤│17│鍾政勳扣│森林公司簡報資料│1冊│││押編號20│││├──┼────┼─────────────────┼───────┤│18│鍾政勳扣│森林公司資料影本及雜記本│2本│││押編號23│││├──┼────┼─────────────────┼───────┤│19││桌上型電腦│4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