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美容原名廖翎甄.選任辯護人蔡慶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許金樹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