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億慶
       黃玴賢
       阮金月
       黃妙真
       黃妙芬
       王鶴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18,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訴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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