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6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億慶
黃玴賢
阮金月
黃妙真
黃妙芬
王鶴蓁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18,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本訴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