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秉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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