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68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司促字第 682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829號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代 理 人 張光銘債 務 人 陳浿銣即廖壽坤之限定繼承人債 務 人 廖家慧即廖壽坤之限定繼承人債 務 人 廖婉妤即廖壽坤之限定繼承人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浿銣即廖壽坤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壽坤之所得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止,逾期六個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一五八二五,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六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