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恒寬
法官陳明偉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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