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 廖桓汶 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上列原告追加起訴被告 孫淑萍 即傳家商行、 曾文信 連帶損害賠償事件,因追加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肆仟柒佰玖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起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