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吸食器壹支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0年11月20日下午1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號「欣園汽車旅館」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扣案之吸食工具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翰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