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護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護字第46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邢○○(姓名、性別、年籍均詳卷)自民國95年5月7日12時起繼續安置參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尹遜言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