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彭詩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盛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所欲起訴之相對人年
籍、身分證字號及實際住居所,並檢附該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其起訴狀上當事人欄僅載以相對人為「
邱盛豐」,惟並未表明相對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實際住
居所,故實難確定其身分,致程序無由進行。是依前揭規定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