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子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19號、100年度執字第5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子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子龍因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附表:受刑人陳子龍定應執行刑一纜表┌───────┬─────────────┬─────────────┐│編號│一│二│├───────┼─────────────┼─────────────┤│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9月14日│99年8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99年度速偵字第3477號│99年度偵字第20964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實審├───┼─────────────┼─────────────┤││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904號│100年度訴字第616號││├───┼─────────────┼─────────────┤││判決│99.10.25│100.03.31│││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判決├───┼─────────────┼─────────────┤││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2904號│100年度訴字第616號││├───┼─────────────┼─────────────┤││確定│99.11.25│100.4.25│││日期│││├───┴───┼─────────────┼─────────────┤│附註│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3851│台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111│││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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