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小字第88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未經合法代理)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未經合法代理)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忠慈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委任邱偉峰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52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雖列「張振芳」為其法定代理人,然經本院職權查閱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原告已於111年8月30日將經理人從「張振芳」變更登記為「 黃俊智 」,張振芳既非原告之董事或經理人,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具有代表原告之權限,則張振芳以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委任邱偉峰所提本件訴訟,於法自有未合,然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於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及委任邱偉峰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