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101年
1月9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99年8月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嗣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876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99年12月17日確定;⑵又於101年7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12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01年7月16日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1年1月9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2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月23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