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1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1441號債權人甲00000000上列債權人甲00000000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00000000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補正支票票號FAX0000000、FAX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簡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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