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告 林庭訓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告 司明霞
被告家寶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即台慶不動產苓雅中
山加盟店
法定代理人 鄭富益
被告 洪玉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王治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 陳明 無資力送鑑定,致系爭房屋之價值為何不明,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陳明與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條件相近或相同(屋齡、面積..等相同或相近)之鄰近房屋,於110年10月間(或110年度)之實價登錄價格平均價格為若干?並提出系爭房屋鄰近房屋之110年10月間(或110年度)之實價登錄價格資料至少3筆(同一大樓其他房屋之實價登錄資料最佳,如110年度資料不足,其他年度亦可;其次為遴近大樓房屋之實價登錄資料)為證。(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