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號

原告 林庭訓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 律師

被告 司明霞

司明芳司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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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鄭富益

被告 洪玉姬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王治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原告 陳明 無資力送鑑定,致系爭房屋之價值為何不明,尚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陳明與系爭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9樓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條件相近或相同(屋齡、面積..等相同或相近)之鄰近房屋,於110年10月間(或110年度)之實價登錄價格平均價格為若干?並提出系爭房屋鄰近房屋之110年10月間(或110年度)之實價登錄價格資料至少3筆(同一大樓其他房屋之實價登錄資料最佳,如110年度資料不足,其他年度亦可;其次為遴近大樓房屋之實價登錄資料)為證。(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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