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 洪碧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榮達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伍仟肆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佩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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