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竹簡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75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志豪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補充「被告陳志豪於本院法官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陳志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未能控制一己之情緒,竟恣意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藐視國家公權力,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興男提起公訴,檢察官葉益發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6757號被告陳志豪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豪因案通緝遭警於民國110年5月22日查獲到案,經警上手銬並送至新竹縣政府警察局之候詢室,於翌(23)日凌晨2時5分許,因要求吸菸未果,竟基於損壞公物之犯意,大聲咆嘯進而砸毀候詢室內之杯架,致該杯架破碎變形而不堪使用;警見其失控,遂將陳志豪改押進保護室,陳志豪承前犯意,徒手用力拉扯保護室大門與牆面之泡棉剝落而不堪使用。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被告經傳未到庭)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志豪於警詢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職務報告、監視器影像(光碟)翻拍暨現場照片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陳志豪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檢察官陳興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