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原告高○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高○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 張明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
法官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