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12號

原告高○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

代理人高○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告 張明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

法官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淇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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