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1447號
原 告 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8號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44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貳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 官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