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李思慧
余哲緯 余宛庭 余宛蒨 訴訟代理人 吳宜縈 律師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林芳郁被告 龍藉泉
林釀呈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自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龍藉泉、林釀呈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乙案(本院101年度自字第9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怡文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