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度司促字第 557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5577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8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577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乙○○於93年4 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相對人至98年2 月1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47,664元正未給付,其中47,664元為消費款;0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8年2 月1 6 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5774號利息: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乙○○ │98年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 │47664 │ │ │ │之利息。 ││ │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