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12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鄧長強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1249號清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6年12月27日下午1時5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臺
幣柒萬玖仟肆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另自九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許哲萍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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