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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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債權人 黃坤鐘 上列債權人黃坤鐘因與債務人 尤泰元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坤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督促程序費用有無請求連帶負擔?
三、請提出債務人賀竣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商業登記資料(請逕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及提出負責人 曾志德 之個人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各乙份。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