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張正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