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庚○○相對人壬○○○
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己○○○乙○○丁○○
1號現應受辛○○○丙○○○戊○○旺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0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壬○○○、己○○○、乙○○、丁○○、丙○○○、戊○○各負擔十二分之一,聲請人庚○○、相對人辛○○○、旺進實業有限公司各負擔六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聲請人預納│├────────┼─────────┼─────┤│土地分割複丈費│1,600元、2,400元│聲請人預納│││1,600元││├────────┼─────────┼─────┤│公式送達登報費│50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12,710元││└────────┴─────────┴─────┘附表二:各共有人負擔之訴訟費用┌───┬────┬─────┬─────┐│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應負擔之訴││││擔之比例│訟費用金額│├───┼────┼─────┼─────┤│一│壬○○○│十二分之一│1,059元│├───┼────┼─────┼─────┤│二│己○○○│十二分之一│1,059元│├───┼────┼─────┼─────┤│三│乙○○│十二分之一│1,059元│├───┼────┼─────┼─────┤│四│丁○○│十二分之一│1,059元│├───┼────┼─────┼─────┤│五│丙○○○│十二分之一│1,059元│├───┼────┼─────┼─────┤│六│戊○○│十二分之一│1,059元│├───┼────┼─────┼─────┤│七│辛○○○│六分之一│2,118元│├───┼────┼─────┼─────┤│八│旺進實業│六分之一│2,118元│││有限公司│││├───┼────┼─────┼─────┤│九│庚○○│六分之一│2,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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