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蔡卓杰 即 蔡國麟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