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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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啓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執聲字第1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塊壹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驗餘淨重壹點伍 伍陸零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啓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檢察官於民國106年
8月4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558號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於
108年8月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1.5560公克)經檢驗後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下稱民航醫務中心)10
6年5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自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北地檢檢察官於106年7月11日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5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同年8月4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6年上職議字第9837號駁回職權送再議確定,而於108年8月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案號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袋(驗前淨重1.5570公克、取樣0.0010公克、驗餘淨重1.5560公克;扣案清單:106年度青字第1291號),經送往具專門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民航醫務中心取樣0.0010公克,採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為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民航醫務中心106年5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足參(見臺北地檢
106年度毒偵字第1558號卷第62頁)。是以,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部分,因已用罄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白色結晶塊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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