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告 潘薏如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竹向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向 士賢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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